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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比盗窃更严重
(2007-04-12 17:20:17)
标签:
故意伤害
盗窃
大学生
分类:
生活与法
看《青年周末》报道:某大学近百名学生,群体殴打两个小偷,其中一人被打致死。报上那张被殴倒地、鞋子也被打掉的照片,不敢多看。更不敢上网去观看那个血腥的视频。
但是,这件事还是想说两点。
从人性的恶来说,打人者比偷盗者更甚。后者出于对财产的贪欲和不劳而获的懒惰,是人的恶习;前者则是对生命的漠视和残忍,夹杂着对人施暴的宣泄和快感,是非人性的。两相比较,打人者更加可怕,这种非人性的欲望,潜存在这样一个本该代表现代文明的青年群体中,是教育的悲哀,也是社会生活的危险。
从法律上说,依据我国《刑法》:盗窃罪,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起刑就在10年以上有期、无期、直至死刑。两相比较,后罪的刑罚更重,你怎么能随便处置违法者的生命呢?对于盗窃,公民是不可以无限防卫的,只有在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的情况下才可以无限防卫。
从照片上看,被殴小偷是和大学生同龄的人,本来也该进大学课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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