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央视《庭审现场》,看得人有些不寒而栗,开始还考虑被害人是否有些过错,到最后就觉得凶手死有余辜。
20岁的王洋,在女友提出分手后,打电话到她工作的售楼处,女友的同事们没有让本人接电话,还在电话里说些难听的话,“她哥哥是黑道上的,你再缠住不放,就找人办你”。(我觉得这些同事不应该刺激他,如果不能引人向善,也要避免激发人性的恶。)王洋因此怀恨在心,带了两把刀,欲杀死女友和售楼处的全体同事。
深夜,他先将另一室的男女杀害,这两人是女友的同事,过十天就要结婚了。然后又进入女友住的宿舍,将几人砍伤。之所以没能杀死他们,是因为他砍人砍到自己手筋断了。逃离现场后,因为自己衣服上有血怕吓到姐姐,便到公安机关自首。
说实话,法庭认定他自首有些勉强。因为他在法庭上说,当晚去售楼处宿舍,“是想找他们谈谈。”有半夜趁人熟睡、带着刀找人谈话的吗?什么叫自首,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而且他毫无悔过之意,庭审后记者采访他,居然当着摄像机说:“对他们的家人有点歉意,他们就该死。赔偿?要命有一条,别的什么都没有。”
法院一审判决他死刑,立即执行。按照我国刑法,自首,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刑罚,在量刑时,还要看具体的情况。象这样社会危害性极大的人,不从轻,当然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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