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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从媒体上看到“赔钱减刑”时,很反感。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笃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但是,当我看了两期“大家看法”节目,了解到东莞法院审理的具体案件时,我就坚定站在了正方的立场。
在这起抢劫致死案件中,被害人是家中唯一劳动力。在刑事附带民诉部分,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五万元,在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之后,依据最高院有关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从轻判处被告死缓。
人们的质疑,集中在金钱对法律的亵渎,有钱是否就可以减轻刑罚?在《大家看法》中,我特别赞同正方嘉宾岳成律师的观点:打击面越小越好。多年来,人们只关注了法律惩罚的一面,而忽略了它保护的一面。这种保护,不仅体现在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应该体现于对被害人家庭的保护。
当一个伤害事实已经发生时,人们如果只考虑以命抵命,就会强调法律的惩戒。但是当死刑执行之后,被害人家属的畅快感能够持续多久,能够改变孤儿寡母穷困潦倒的状况吗?如果,鼓励那些一时冲动、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和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这不仅是给罪犯一个改过机会,更可以给被害人家庭一条生路。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应该是指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这种“赔钱减刑”的机会,并非只对某一类特殊群体。当然,事实上是否所有人都可以做到,那是社会公平的问题。
电视中见过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的年轻人,经过法院的工作,他将被害人的双亲,认作自己的父母,愿意尽心照顾,养老送终,法院因此免除了他的刑罚。这不是一个很好的先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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