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码烫”后,脑门紫了一块
梳马尾也想有点变化,来到小区的美容美发店。人家向我推荐“不伤头发,又是大花”的“数码烫”,还有半价优惠,虽然也不便宜,但是有那么多好处,又是用进口的烫发水,就来吧。一男一女两个美发师就开始忙活了:削减、上卷、戴发罩、加热、定型。这当中,我感觉脑门有点疼,叫他们过来看,他们就过来推了推脑门周围的垫圈,然后就好了。
烫完发,那两人对视了一下,“没事,抹点药吧”女的就往我头上抹药膏,“怎么了”?“没事,垫圈蹭破点皮,几天就好”。回家后,一照镜子,脑门上有一块黄豆般大的紫色淤癍,这可不好,我平日是不留刘海的,光洁 的脑门还是我一个亮点呢,留下斑点多难看?花480元,还给自己添堵,万一下不去就得要求赔偿。马上开始行动:
1,让老公用数码相机拍了额头紫癍的照片,损害事实有了,但是还不能证明是谁造成,万一是家暴呢?
2,到美发店去要发票,为了不引起对方的警觉,就说是公司做帐用(他们以前也用商场发票的“办公用品”给客户),先要一张收据“以后一起来换发票”,在收据上写明本人名字、时间、特别注明“烫发,480元”,侵权主体有了;
3,前两项之间还要有因果关系。第二天,到邻居家借来个录音电话,打过去:“是XX美容院吗,昨天给我烫发的XXX在吗?”“X姐,什么事阿”,“都两天了,我昨天上午烫发时烫起来的泡有点疼啊,会不会留疤啊”,“不会的,以前也有客人出现过,比你还严重呢,都好了,要不你再过来抹点药吧,那种药是我们老板专门用来治烫伤的”。
挂上电话,我踏实了。对方在电话中承认了侵权的事实。根据最高院民事诉讼规则的司法解释,“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是有证明力的。何谓非法,如果在人家美容院私装窃听器就是。
几个月过去,那块紫消失了。虽然准备的东西都没有用上,但是总比受到伤害又毫无凭据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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