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贷款信托在规范
(2014-08-26 14:49:41)在我国目前的法和市场环境下,抵押型C-REITs还不具备发展的条件。美国抵押型REITs直接向房地产所有者和开发商,或者通过购买抵押贷款或抵押贷款支持证券间接提供融资。现代抵押型REITs通常只向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提供抵押信贷,而且也不是美国REITs的主导形式。
目前我国信托公司介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阶段融资活动时,一般采取信托贷款的方与此同时1式,即由信托公司通过发行单一或集合信托计划进行融资后,向房地产商发放过桥性质的中短期贷款。房地产信托贷款业务是目前我国信托业介入房地产业时采取的主要业务形式,也是最为成熟的地产类信托业务。
房地产信托贷款业务的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
1、较短的贷款期限。目前信托投资公司发放的信托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3年。信托计划大部分用于提供“过桥贷款”,即主要为未达到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房地产项目提供前期信托信贷。
2、有力的担保措施。房地产资金信托贷款一般需要强有力的担保措施,主要担保措施有土地使用权证质押担保、连带责任担保、开发商股权质押担保等。这一方面是为了满足信托计划投资者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信托投资公司为了降低自身承受的风险。
3、受政策影响较大。房地产信托融资趋热的主要原因是央行出台了收紧银行房地产信贷的措施。“121文件”颁布后,房地产开发商未取得“四证”前,银行不得发放开发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商发放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建筑商不能将从银行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向房地产商垫资;银行只能对购买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房地产商的资金链条因为“121文件”而绷紧,被迫寻求其他融资渠道。由于房地产信托贷款同样要受到“121文件”的约束,因此,房地产商与信托投资公司一起,积极进行房地产信托融资的创新。
尽管房地产信托贷款的热潮日渐消退,但是,这次房地产信托贷款的热潮给予我们两点启示:
一是依靠政策空隙开展业务本无可非议,但是信托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必须防止管理层急功近利的短期策略;同时也必须警惕业务员只求短期收益或奖励,不重项目质量及后期管理。
二是不应该轻视信托贷款在我国产业发展中的作用。从日本的经验来看,贷款信托在日本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战后,贷款信托为日本的资源开发、产业发展提供了长期资金;日本经济恢复和发展后,贷款信托为向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长期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