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起点低,而是起点高了
文/天涯默客
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近日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延长严重经济犯罪的刑期,“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不是一个概念,但立法到现在没有变化”。(11月4日《重庆晚报》)
说句实在话,没有看到这则消息的时候,我还真不知道贪污还有一个“起刑点”,以前总认为,不管是贪多贪少,只要是非法占用了公款就是贪污,哪怕是一块钱,却不曾想,原来拿了公家只要不超过5千元就算不得贪污,看到这里的时候,才知道自己原来就是法盲一个,自己需要学习的东西太多了。
我不知道专家说这个调整起刑点是什么意思,如果说,专家认为这个金额高了,调整到像香港廉政公署的口号那样“贪污一块钱也不行”的话,那么,我们举双手表示赞成,如果说,这个调整时认为金额低了,还需要增加金额,比如说调整到一万或者两万才算得上是贪污罪,那么,我只能说这是一种悲哀,一种莫大的悲哀。
贪污罪的金额跟经济的发展挂上钩,这是一个什么样的逻辑?“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不是一个概念,但立法到现在没有变化”,很明显,专家这是在根据经济发展的规律得出的结论,那意思应该是:对比于今天的5千元,97年的5千元的价值要高的许多,所以怎么看专家的话,都貌似要根据经济账的规律,按照一定的增长调整成同等价值的金额,也就是说,专家大概认为现在5千元量刑,金额有点低了吧?
我们知道,贪污是公众们深恶痛绝的罪恶,在公众眼里,贪污就像是过街的老鼠一样,是人人都不可以饶恕的罪行,倘若说,我们今天可以容忍那些硕鼠的手从国库里盗取5千元以下的金额,那么,明天我们就可以容忍定罪金额的上调,这个时候,我想,欢呼的就是那些贪官污吏们了。
所以,我宁愿相信,专家们所说的5千元不是低了,而是高了。在整饬吏治上,我们很有必要学学香港廉政公署的“贪污一块钱也不行”的治贪决心,只有这样,才是公众、国家的福分。
于09/11/06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