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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危险人物歹徒刑法解释民意 |
分类: 我的冷眼——时评·杂文 |
文/天涯默客
前几天在论坛看了一篇《被强奸是很舒服》的帖子,一直就想对这件事发表点看法,因为一些别的原因一直没有去做,今天清闲起来的时候,突然想起了此事,就想胡乱言语一番。
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了规定,它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说起来,从字面上看“强奸”这个词,总是跟性、跟妇女联系在一起的,好象除了性之外,再也没有什么可以跟它有丝毫的关系。刑法解释的很清楚了,我不用去费口舌了,总之,只要是被强奸的一方,多是弱者,都是受害方。
其实,说起强奸,我们大多是羞于启齿的,从发生的的过程来看,如果受害方奋力反抗而使行使强奸的歹徒没有得逞,那么就是一个未遂的罪名,如果受害方反抗了没有成功或慑于歹徒的淫威不敢反抗,让歹徒达到目的了,那么强奸的罪名就成立了。从犯罪学上解释,无论未遂、得逞都是一种犯罪。
强奸,本身就是一种借助暴力而达到目的的行为。强奸的发生,无论未遂与否,都会给受害人在心灵上留下永久抹不去的阴影。
不过,我曾经看到这样一句话,还被我引用在一篇涂鸦里,那就是——“生活就象强奸,如果你无力反抗,就闭上眼睛享受吧。”刚刚看到的时候,自己还犯嘀咕,怎么说这被强奸是很痛苦的事情,又哪来享受之说呢?可是静下心来一想,却不无道理,很多时候,我们尽心做了一些事情,却没有达到目的,我们只能面对现实,除此之外,我们还能改变什么吗?
很多时候,在我们同情那些受害者、痛恨那些实施暴行的歹徒的同时,我们再往深处想想,生活中,我们又何尝不是无时无刻在被强奸着呢?
每天我们回家总要看电视的,往往正文还没有看上几分钟,铺天盖地的广告便见缝插针的钻进我们眼中,于是,我们是不是可以说我们被强奸了呢?但是这还好说,大不了我们把电视关了,也让电视台来个未遂;做过飞机的人都知道,除了机票之外还要交一个什么机场建设费(这是不是国际惯例我不知晓),本来建设机场的目的是什么?投资是大了些,可是为什么要分摊到消费者头上,我们是不是又被强奸了呢?这也好说,我们大不了不做飞机总可以吧;有车的朋友总该知道,我们每月交着养路费,可是走在路上,遍地开花的收费站很容易令我们迷惑,养路费是用来干什么的呢?那么我们说,收费站是不是在强奸着我们呢?
最近听说了这样一件事情,某某景区要提高票价而举行了听证会,至于过程我不知道,我更不知道去参加听证会的所谓“各界代表”是怎样的支持决策者,又是怎样踊跃欢呼决策者的英明,反正最后“在各界代表的强烈支持下”,票价提高了很多。这些“代表们”真正代表了我们的民意吗?我看未必,因为骂娘的老百姓太多。那么我们是不是被强奸了呢?
我有一个朋友,因为自己合法房屋被非法侵占了20多年,去法院递交诉状的时候,却不予立案,因为经常上访讨要自己合法权益,结果成了政府重点盯防的“危险人物”,我不禁要问,上访办公室是用来摆样子的吗?其实,这样的事情也不是仅仅发生在朋友身上,我想,无论在那个城市都有这样的“危险人物”,而且不在少数。那么我们是不是也可以这样认为,这些所谓的“危险人物”是不是也被强奸了呢?
大概我们都注意了前一段时间有这样一件事情,说是重庆惊现“历史上最牛的拆迁‘钉子户’”,想想可笑,是什么原因出现这样的“钉子户”?大概是不满足于英明的“拆迁办”的补偿,其实,这个“钉子户”应该说是幸运的,至少有这么多媒体的关注,总有解决的一天。君不见,在你所在的城市,每天有多少因为不合理的拆迁而东奔西走的上访、打官司,可是,结果往往是有泪自己往肚子里咽。那么,他们不也是正在被强奸着吗?
很多很多的事情,都在证明了我们无时无刻不在被强奸着。其实,无论从强奸的本意上说也好,还是肆意践踏民意上也罢,其性质都是一样,都是一种犯罪。只是,人的肉体被强奸的时候,还有法律来主持公道,当民意被强奸的时候,我们呼天喊地不灵验的时候,我们会怎么办呢?是不是只能忍受呢?尽管我们是受害者,可是我们无力反抗的时候,那么就闭上眼睛去享受吧!毕竟,就是这样的现实。
最后说一句话,如果我的胡言乱语不小心强奸了某些人,那么,我说一句,你也好好享受一下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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