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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圣:评张仲春沈木珠《致谭汝为先生侵权通知》

(2013-04-22 04:43:59)

杨玉圣:“猛男”夫妇齐上阵 威胁恫吓复诱惑——评张仲春沈木珠《致谭汝为先生侵权通知》
时间:2013年4月22日 作者:杨玉圣 来源:学术批评网
关键词:猛男张仲春 沈木珠 讼棍夫妇


著名的“讼棍夫妇”和中国名誉权“诉讼专业户”——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张仲春研究员和他的爱妻沈木珠教授,继给我本人和李世洞教授频频寄发所谓“侵权通知”之后,又旧病复发,故伎重演,终于按耐不住、气急败坏地向谭汝为教授也发所谓的“侵权通知”了。谭教授在2013年4月21日傍晚收到该雄文后,即在第一时间与李有华律师、宋绍富律师和我分享了这一利好的喜讯。李律师、宋律师和我也随即与谭教授短信互动唱和,不亦乐乎(见杨玉圣:《“讼棍夫妇”的被告团队将越来越壮观——欣闻张仲春夫妇向谭汝为教授寄发所谓“侵权通知”》,学术批评网2013年4月22日;谭汝为:《复仲春木珠伉俪》,学术批评网2013年4月22日;杨玉圣:《和谭公汝为教授——读谭先生<复仲春木珠伉俪> 》,学术批评网2013年4月22日)。

我一直期待着尽早拜读这对“五可”法盲夫妇的所谓“侵权通知”,但因为晚饭后重庆的朋友拉去看夜景、喝茶,耽搁了收取谭教授的信件。回到宾馆后,终于看到谭教授发来的张仲春沈木珠夫妇所谓的《致谭汝为先生侵权通知》,故情不自禁,作此小稿,向2013年3月27日在天津一中院庭审现场自称“中国第一个著名女法学家”的沈木珠教授及其名夫、自谦“永远是一个法律的门外汉”并在庭审现场骄傲地宣布“我是个屁呀!”的张仲春退休研究员讨教。沈教授、张研究员若不服,也可以就近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或者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栖霞法庭再对我提起一个新的名誉权之诉。

这份所谓的《致谭汝为先生侵权通知》,一如既往,是沈木珠女士和她那位著名的“猛男”丈夫张仲春联署的,信末载明的时间是“2013年4月10日”。可惜,如前所述,一直到4月21日傍晚,才送到谭教授手中。

这份所谓的《致谭汝为先生侵权通知》,与过去那些写给李教授和我的狗屁不通的“侵权通知”相比,态度相对疲软。比如,在标题中加了“谭汝为先生”字样,还在信末假惺惺地号称“希望不与先生对簿公堂”,云云。

不过,除了这些软话以诱惑谭教授外,更能显示“乔木生珠”风范的仍是其歪曲事实、自以为是、不懂法律知识ABC的一贯霸道作风和虚骄心态。

第一,毫无根据地造谣谭教授是那本如实记载其夫妇恶意诉讼的《从学术批评到恶意诉讼》“编委会核心成员”,并信口雌黄地声称谭教授“为该非法出版物作出了不同于其他委员的贡献”。

请问木珠乔生:该书编委会委员,共有三十人。何谓“编委会核心成员”?难道还有“编委会非核心成员”吗?

再问木珠乔生:凭什么一口咬定谭教授“为该非法出版物作出了不同于其他委员的贡献”?这不正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木珠乔生版吗?

三问木珠乔生:难道《从学术批评到恶意诉讼》真的是你们口口声声的所谓“非法出版物”吗?提示一下得意忘形的“猛男”乔生和“以泪洗面”的木珠:你们先不要以为你们恶意举报、北京市“扫黄打非办”的一纸认定可以借刀杀人、大功告成。谜底,用不了多久,即将揭开;届时大约就该你们这两口子眼斜鼻子歪了。

我在这里可以负责任地讲,这本让你们一辈子都将订在历史耻辱柱上的所谓“非法出版物”,完全是我这个被你们引以为自豪地屡屡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栖霞法庭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推上被告席”的被告,独自一人编辑完成,其余的29位教授、专家、编辑、记者,仅仅是出于道义支持而同意在“本书编辑委员会”挂个名而已。要起诉的话,请继续诉我一个人,足矣。何苦为了起诉其他的编委会成员,比如谭教授,非要强加一个所谓的“编委会核心成员”的借口呢?

第二,在这份所谓的《侵权通知》中,发表过为数颇多的所谓知识产权法“论文”的张仲春沈木珠伉俪,竟然毫无根据地把金许成、钟正文、李华隼、梁欣、金缪、南财大法学院部分教授和副教授、史豪鼓的十篇署名文章,不仅自我裁判为对其“实施了诽谤、侮辱”,而且还无知无耻无理地要求谭教授“正视并删除相关文章,并为我们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更滑稽的是,这对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的“法学家教授夫妇”,居然胆大包天地断定:“根据汇编作品中匿名作品的有关规定,如先生不能提供匿名作者的证据,则先生当被视为作品的版权人。为此,本人极望先生能够提供上述匿名作品的作者名单”。

李世洞教授早在六年前即恰如其分地点评其不懂“法律知识ABC”,但木珠乔生不仅不反省,而且还一再恩将仇报,反复将此作为诉由,恶意起诉李教授。可是,这些文字不恰恰是证明了李教授的先见之明吗?

试问木珠乔生:金许成、钟正文、李华隼、梁欣、金缪、南财大法学院部分教授和副教授、史豪鼓的十篇署名文章,难道真的是对你们“实施了诽谤、侮辱”吗?

再问木珠乔生:金许成、钟正文、李华隼、梁欣、金缪、南财大法学院部分教授和副教授、史豪鼓的十篇署名文章,谭教授怎么就成了这些“作品的版权人”呢?

三问木珠乔生:哪怕谭教授菩萨心肠,但他老人家怎么可能把收入所谓“非法出版物”的这十篇白纸黑字的文章加以“正视并删除”呢?难道谭教授可以到中国国家图书馆从该书中扯掉这十篇文章吗?况且,除了国图,还有北大、复旦、南大等大学图书馆,又该如何“正视并删除相关文章”呢?

四问木珠乔生:你们急切地“极望”谭教授“能够提供上述匿名作品的作者名单”,这如何可能呢?作为学术批评网的主持人,我再负责任地提醒你们一句:这些文章的“作者名单”,恐怕你们一辈子也休想弄明白。谭教授固然不知道,其他的29位编委也不知道。留下这个谜底,你们两口子失眠的时候,就相互有奖竞猜罢。

第三,这对“可卑、可耻、可恨、可悲、可怜”的“五可”夫妇,当然也念念不忘威胁谭教授:“我们保留对上述汇编作品及其中10篇匿名文章的诉讼权利”。

可是,非恶意地提示一下木珠乔生:《从学术批评到恶意诉讼——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备忘录》,乃“本书编辑委员会 编”。即使你们再牛逼、再霸道,哪怕无知无畏地“保留对上述汇编作品及其中10篇匿名文章的诉讼权利”,也与谭教授无关。

何况,截至目前为止,你们不仅以该书为诉由,分别于2012年2月在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栖霞法庭起诉了作为该书编辑委员会主任的宋绍富律师、李世洞教授和我,而且还于2013年3月由“猛男”张仲春单独又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了作为该书编辑委员会主任的宋绍富律师。我还是那句粗话:木珠要是真女人、乔生若是真男人的话,那就请你们合伙或者单独继续在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栖霞法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或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再对“本书编辑委员会”提起一个或两个名誉权之诉?何如?

张仲春沈木珠曾友好地向谭教授表示:“上述意见如有不妥,请来信批评、交流”。谭教授忙,只能以《复仲春木珠伉俪》诗回复。我正好有点儿空闲,不自量力,针对木珠乔生的“意见”加以“批评、交流”。如果木珠乔生有异议,欢迎反批评或者继续对我提起新的名誉权诉讼。

至于《致谭汝为先生侵权通知》中所谓的“问先生夏安!”,我也得调戏一下“当代的窦娥”木珠和“当代的窦娥的丈夫”乔生:署名“张仲春 沈木珠 谨上”的上述《通知》 ,明白无误、白纸黑字地载明是“2013年4月10日”;按中国的历法,这个日子当然是也只能是春天,怎么就被你们两口子折腾成了莫名其妙的“夏安”中的夏天了呢? 木珠,是否真的是“失眠健忘、精神恍惚”了呢?乔生,是否又因“胜似闲庭信步”而自得过头了呢?牵挂中。

至于沈木珠张仲春为何又要拿谭教授开刀,容忙过这几天,再作文论列。

2013年4月12日 4:10
戏拟于重庆奥维酒店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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