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圣:自以为是的张仲春“垃圾通知”
(2012-10-29 09: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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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圣:自以为是的“垃圾通知”——评南财大退休研究员张仲春(乔生)的“侵权通知”(2012年10月26日)
张仲春又来“特此通知”的“侵权通知”了。
除了这份所谓的“侵权通知”外,乔生还莫名其妙地附了两篇他的宏文——《小议杨玉圣先生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与杨玉圣先生交流》和《再议杨玉圣先生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二)——与杨玉圣先生交流》(其实是他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所谓“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对我提起的《民事起诉状》的“自我克隆”,无非是加了标题而已)。
在这份“特此通知”中,张仲春惟一的与过去不同的变化,就是在对本人的称呼上有所中性(如“杨玉圣教授”、“教授你”;过去一般是称“个体网主”、“学术批评网网主”、“杨玉圣网主”之类)。不过,更多的还是和过去的所谓“侵权通知”一样,不仅有莫名其妙的拗口文字(如“高产如斯的教授你”、“社会人也清楚”、“你反对,是不依法”、“割来割去”、“就算留余吧”、“作为人的学术批评”、“‘骂’语言捏造语言”),而且还一如既往、毫无礼貌地无耻要求“在接到本通知后三天内,删除全部文章,并就其侵权问题在《光明日报》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当然,这位“永远是一个法律的门外汉”的退休研究员,也不会忘记挥舞他那得心应手、屡试不爽的“诉讼大棒”:“本人依法保留对上述侵权文章的诉讼权利”。换言之,擅长名誉权连环诉讼官司的张仲春研究员,完全有可能会就近在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栖霞法庭或者千里迢迢“攻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再度提起针对我的所谓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之诉。
张仲春在该“特此通知”中列举了19篇所谓的“侵权文章”或“新的侵权作品”,并号称这些文章“存在捏造事实,或侮辱、谩骂内容,侵犯了本人的名誉权(或隐私权、著作权)”。可是,这封署名“张仲春”并加盖其个人印章的所谓“特此通知”中,却不乏越俎代庖之举,如第18篇《十问木珠——致乔生之妻沈木珠教授的公开信》,如其题目所显示,是我向木珠讨教的“十问”,与乔生何干?又如何“侵犯”了张仲春的“名誉权(或隐私权、著作权)”?退一步,即使我真的不小心“侵犯”了某人的“名誉权(或隐私权、著作权)”,关乔生屁事?张仲春居然在他个人的“特此通知”中来了一个莫名其妙的“侵犯了本人的名誉权(或隐私权、著作权)”,这不是再典型不过的“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吗?再如,第12篇,张仲春居然把标题搞笑为《杨玉圣:[张仲春(乔生)最新骂文展览(之一)]就李世洞捏造“威胁公丕祥院长”事件致江苏高院民庭法官的信》。按照张仲春的主张,该文即《就李世洞捏造“威胁公丕祥院长”事件致江苏高院民庭法官的信》明明是“2012年9月5日,本人在对李世洞先生捏造‘威胁公丕祥院长’事件历经半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创作完成了就李世洞捏造“威胁公丕祥院长”事件致江苏高院民庭法官的信》一文……依法享有著作权”(《再议杨玉圣先生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二)——与杨玉圣先生交流》)。可是,为什么他又出尔反尔地在该文前置“杨玉圣:”。如此一来,不就是把他这篇“依法享有著作权”并自称“事实清楚,论述有据,说理充分”的巨制之作拱手让给了“杨玉圣”吗?
既然张仲春声称这19篇作品“存在捏造事实,或侮辱、谩骂内容,侵犯了本人的名誉权(或隐私权、著作权)”,那么,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法原则,张仲春即应举出“存在捏造事实,或侮辱、谩骂内容”的有力证据,来具体说明:究竟是哪些文章“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又有哪些文章“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还有哪些文章“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张仲春道貌岸然地教训我说:“据说高产如斯的教授你,最近又发表了一批文章,而且对我的侵权通知骂不绝口”。我承认,针对张仲春的“垃圾通知”和恶意诉讼,确实在近期涂鸦了一些喜怒笑骂的文字。可是,这只是对张仲春无理取闹、反复骚扰的正常反应。难道只有张仲春可以“骂不绝口”吗?多亏了深圳大学有先见之明、早早地开掉了这位党委宣传部部长;不然的话,万一不幸由这个家伙执掌了全国的宣传工作的话,除了特许他指鹿为马、造谣诬蔑、侮辱诽谤外,哪里还有天下读书人吭声的权利?
张仲春还板着貌似一本正经的面孔给我“上课”:“是不是骂你自己清楚,社会人也清楚,要起诉的话请你先对你的文章申请没有骂人的鉴定!”可是,请问最近五年来打了十几场名誉权诉讼的张仲春,在全中国范围内,究竟有哪个公证机构可以“先对你的文章申请没有骂人的鉴定!”?又有哪个“法律的门外汉”会傻逼到会去公证机构无知无理地“申请没有骂人的鉴定”?说乔生的脑袋被夹了,也许他会委屈,甚至自作多情地指责我“侵犯”了他的“名誉权(或隐私权)”。可是,张仲春以南财大法学研究员的身份,居然如此“讲法”,其脑袋不是被门夹了,难道还是被驴踢了吗?
张仲春还假仁假义道:“虽然这些侵权文章都是可以起诉你的新内容,我现在还是没有打算告你那么多!”如此自我标榜,就不仅不诚实了,而且实在是虚伪透顶了:张仲春不是早就发誓要在本年度内“依法”在宁提起针对我(和李世洞教授)“很多、很多”的诉讼吗?难道现在怂了?难道现在要自食其言了?
我还是奉劝有望成为“诉讼专业户”的张仲春,做男人,姑且不论是研究员还是“法学教授”,得说话算话;如果乔生真的是穆之书的伟丈夫的话,那就要一不做、二不休,继续在宁、京发起“名誉权诉讼保卫战”。
在该“特此通知”中,张仲春还自以为是地要求“请不必诉我”。难道只有张仲春诉杨玉圣就不允许杨玉圣诉张仲春吗?难道人民法院是木珠或者乔生开的?且提醒乔生一句:该诉你这个“讼棍”的时候,我也会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或者套用张仲春的口头禅,“本人依法保留对张仲春的诉讼权利”。
鉴于张仲春在“特此通知”中口口声声地表示“如有不妥,请予批评”,故也就唠叨几句,算是对其“不妥”的公开“批评”罢。
附:张仲春(乔生)研究员的“特此通知”
杨玉圣教授:
你好!据说高产如斯的教授你,最近又发表了一批文章,而且对我的侵权通知骂不绝口(仅指你已有多文骂及此事的事实,请不必诉我),信誓旦旦。其实教授你真的不必大动肝火,更不必“骂人”(也请不要诉我。是不是骂你自己清楚,社会人也清楚,要起诉的话请你先对你的文章申请没有骂人的鉴定!)。你发表侵权文章,我给你侵权通知,是依法通知而已。我是依法行为,你反对,是不依法。我如果不通知你,将来你说你不知道有侵权事实,那怎么办?我不想将来留下没有通知你的口实,因此,只好自己掏钱,给你寄发侵权通知了。
要是,你真的“腻烦”了接受侵权通知的话,其实很简单,你停止发表侵权文章,停止骂人就是了(可惜呀,你已经做不到了!)。你的侵权文章,几百篇上千篇(?),其实反反复复、重重复复、割来割去(大幅复制),都是那么些内容!也就是对你的、你网的文章的段落文字重新组合、拼凑而已。但是,作为侵权文章,它们又都是新的侵权作品。对这些新的侵权作品,我能够不给你通知吗?不过,虽然这些侵权文章都是可以起诉你的新内容,我现在还是没有打算告你那么多!就算留余吧。
近期,你(包括你以网主的身份)在学术批评网发布的下列文章,存在捏造事实,或侮辱、谩骂内容,侵犯了本人的名誉权(或隐私权、著作权)。还请你在接到本通知后三天内,删除全部文章,并就其侵权问题在《光明日报》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杨玉圣:《沈木珠、张仲春:关于请求查处杨玉圣主编、学术批评网出版发行的非法出版物<</SPAN>从学术批评到恶意诉讼>的请求——给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举报中心的举报信》
2、杨玉圣:南京财经大学研究员张仲春(乔生)对宁、津法官的侮辱与诽谤。
3、严重关切南京财经大学张仲春(乔生)研究员与女同事斗殴事件。
4、杨玉圣:张仲春(乔生)最新一案:张仲春诉杨玉圣姓名权、名誉权纠纷案《民事起诉状》[“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系列案第十一案]
5、乔生又一案:张仲春诉杨玉圣、学术批评网名誉权纠纷案《民事起诉状》[“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系列案第十二案]。
6、乔生再一案:张仲春诉杨玉圣所谓“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民事起诉状》[“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系列案第十三案]
7、杨玉圣:南京财经大学研究员张仲春(乔生)是“扫黄打非办主任”吗?——评《就杨玉圣非法出版物<</SPAN>学术共同体论坛>给杨玉圣的信》。
8、张仲春和小汪女同学的秘密。
9、杨玉圣:十问乔生——致南京财经大学研究员张仲春先生的公开信。
10、杨玉圣:“树欲静而风不止”——评张仲春沈木珠夫妇的最新三份所谓的“侵权通知”
11、杨玉圣:哀鸣复哀鸣——评沈木珠张仲春夫妇给杨玉圣、李世洞的三份最新所谓“侵权通知”书
12、杨玉圣:[张仲春(乔生)最新骂文展览(之一)]就李世洞捏造“威胁公丕祥院长”事件致江苏高院民庭法官的信
13、[张仲春(乔生)最新骂文展览(之二)]诽谤侵权问题三论(针对杨玉圣、李世洞)
14、[张仲春(乔生)最新骂文展览(之三)]杨玉圣被诉非法出版物已由北京行政执法作出处罚——致天津市第一中院暨和平区法院的公开信(一)
15、“讼棍夫妇”的癫狂——张仲春沈木珠《关于杨玉圣李世洞侵权的再次通知》
16、杨玉圣:“给鸡拜年”的“黄鼠狼”——评木珠仲春给李世洞、杨玉圣的两份《侵权通知》
17、杨玉圣:南京“讼棍”终于“攻入”北京了——初评张仲春诉杨玉圣所谓“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18、杨玉圣:十问木珠——致乔生之妻沈木珠教授的公开信
19、杨玉圣:再说张仲春(乔生)的学术职称:究竟是“教授”还是“研究员”——再评张仲春诉杨玉圣所谓“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最后,奉劝教授你,作为人的学术批评,是否应该留点口德?把你和你网上七年来的“骂”语言捏造语言汇合一起,看看这个世界上的骂语言捏造语言,你还缺了哪些?
本人依法保留对上述侵权文章的诉讼权利。
特此通知。
如有不妥,请予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