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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驳张仲春所谓《金陵法律评论》“违法出版”的谬论

(2011-06-30 23: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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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杨玉圣:《金陵法律评论》是“违法出版”吗?——再驳张仲春研究员
时间:2011年6月26日 作者:杨玉圣(学术批评网创办人暨主持人) 来源:学术批评网
关键词:张仲春 《金陵法律评论》


关于公丕祥教授(原南京师范大学党委书记兼校长、现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主持创办、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南京师大学报》特刊——《金陵法律评论》是一有正式刊号、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这一基本事实,无论是其《民事起诉状》还是其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和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庭审或是其提交人民法院的所谓“证据”,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教授沈木珠女士和她的著名的丈夫兼代理人张仲春研究员,一直把这份学术刊物诬称为“内部交流刊物”、“内部交流资料”或“非法出版物”。[1]对此构陷之论,我不仅在法庭上出示《金陵法律评论》,当庭予以驳斥,而且还专门写作了《<金陵法律评论>是“非法出版物”吗?——驳南京财经大学法学教授张仲春先生》(学术批评网2011年5月6日)。然而,令人深感遗憾的是,在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沈木珠诉李世洞、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时,本案原告沈木珠的代理人张仲春先生依然信口雌黄,号称《金陵法律评论》系无刊号、无准印证号,乃“违法出版”。

也许是由于张仲春先生曾经一度高就深圳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后被撤职)并由此感觉特别良好、自以为是惯了的缘故,好像他对于刊物的定性不仅特别偏好、而且还特别内行、乃至权威,因此他才对于发表过其太太沈木珠女士两篇大作的《金陵法律评论》非要定个罪名,比如“非法出版物”,或者“违法出版”,而且是在庄严的人民法院法庭上定论,似乎不拿南京地区的这份学术刊物过不去,就显不出他这位在南京高就的法学研究员的权威。

我在上引拙文中已经用事实反驳了这位自称是“永远是法律的门外汉”的法学研究员,但鉴于其撒谎成性、指鹿为马、颠倒黑白、造谣成隐的恶劣品行,特别是懒于再在法庭上和其就此一明二白的事实费无谓的口舌之争(张仲春诉李世洞、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将于2011年6月28日、29日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预计这位长期以“教授”自居的张研究员还会再次无端加黑《金陵法律评论》),故不得不再撰此文,继续反驳张仲春研究员,以正视听。

张仲春研究员之所以如此恶对《金陵法律评论》,说穿了,就是因为这份学术刊物2002年秋季卷发表的他太太即著名女法学家沈木珠教授独立署名发表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制度比较》,旋即又被作为丈夫的张仲春副研究员署名“乔生”、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我国之因应对对策》为题,发表于《河北法学》2002年11期。后者与前者相比,尽管发表的时间不同、刊物有别、作者不同,但据金许成先生统计,约有5900字雷同[2]。更重要的是,此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钟正文先生在《我所了解的张仲春沈木珠夫妇》(学术批评网2008年1月13日)中针对妻子沈木珠的上述文章被丈夫张仲春以“乔生”的名义再次发表这一事实,指出:“沈木珠教授先行发表的文章,又由沈教授(以本名或笔名)和张仲春(以本名或笔名)或其他人联名发表,按性质论,不是重复发表的问题,而是抄袭剽窃问题……因为署名权是一种人身权利,是不可转让的。首发文章的署名就表明其是该文的作者,别人再无权利用其名发表同样(或内容基本相同)的文章。如果用其名发表该文就是剽窃,哪怕双方是夫妻关系,也不行。”同样要自称“没有任何抄袭剽窃问题”的这对“法学教授夫妇”特别是张研究员命根子的,是武汉大学教授李世洞先生。李教授发现:无论是沈木珠的文章还是张仲春以“乔生”笔名发表的文章,均抄袭了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士平的文章[3]。

精力过人、聪明透顶的张研究员,也许以为只要向人民法院“举报”《金陵法律评论》乃“非法出版物”或“违法出版”、万一法庭不幸被其误导(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因为法院无权认定学术刊物究竟是否“非法出版物”或“违法出版”),他们这对“法学教授夫妇”的抄袭问题就可以化为乌有了。但是,抄袭是铁案:第一,沈、张夫妻分别发表在《金陵法律评论》和《河北法学》的文章,共同抄袭了刘士平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上的文章,而且张还存在明显的伪注即学术不端问题。关于这一点,李世洞教授已经做了认真的比对。兹不详述。第二,张仲春先生抄袭沈木珠女士,尽管沈、张系合法夫妻、恩爱夫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以及学术共同体关于学术伦理的共识,即使是夫妻,作为学者的夫妻之间也不能相互抄袭。沈、张均发表过不少关于知识产权的文章,但对此问题,依然稀里糊涂、不明不白,似乎作为丈夫的张仲春可以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地以笔名“发表”其妻子业已独立署名的学术作品。关于这一点,我这个学美国史出身的“非法”之外行,还将继续给这对“法学教授夫妇”义务普法扫盲、“批评帮教”。容忙过这一阵子,另行撰文。[4]

退一万步,假如我愚昧地认可张仲春研究员的构陷之论,即《金陵法律评论》系“非法出版物”或“违法出版”(此乃被逼无奈,请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同人宽恕)。那么,请问刘正副教授笔下“胜似闲庭信步”的张仲春研究员,能回答如下三个简单的问题吗?

第一,既然《金陵法律评论》是“非法出版物”或“违法出版”,您太太即沈木珠女士为何还要乐此不疲地在此“非法出版物”或“违法出版”的“内部交流资料”上连发两篇长文?

第二,既然《金陵法律评论》是“非法出版物”或“违法出版”, 您太太即沈木珠女士在其发表的两篇长文为何不声明撤消?不但不声明撤消,而且还作为其科研成果并因此而领取科研奖励?

第三,既然《金陵法律评论》是“非法出版物”或“违法出版”, 您太太的好朋友、自称“法学界一小兵”的宁波大学法学院院长刘满达教授为何还要在这份您到处宣称的这份“南京某法学院自印资料”或“没有刊号、没有准印证的内部交流资料”发表肉麻地吹捧您太太大著的长篇书评呢?

注释:
[1]张研究员还曾以他人名义诬称《金陵法律评论》是“南京某法学院自印资料”或“没有刊号、没有准印证的内部交流资料”。见某研究员假冒“黄安年”的名义在网络上到处张贴《李世洞制造假证败坏武大名誉——致武汉大学李健、顾海良的信(二)》,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read.asp?BlogID=3260817&PostID=27222798。
[2]金许成:《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以及张仲春先生为例》,学术批评网2005年11月21日。
[3]详见李世洞:《张仲春、沈木珠教授夫妇涉嫌抄袭刘士平教授论文——兼答刘正副教授》,学术批评网2008年3月9日。该文的修改稿,收入李教授个人文集《拾贝栽刺集》,河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425-439页,题为《张仲春、沈木珠教授夫妇抄袭是“假案”吗?》。
[4]详见杨玉圣:《丈夫能抄袭妻子吗?——评法学副研究员张仲春先生抄袭法学教授沈木珠女士》,学术批评网即发。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11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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