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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圣:“Shen Muzhu”岂能等同于“沈母猪”?

(2011-05-08 08: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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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杨玉圣:关于“Shen Muzhu”的读音及其他——兼向沈木珠张仲春教授夫妇及其代理人请教
时间:2011年5月5日 作者:杨玉圣(学术批评网创办人暨主持人) 来源:学术批评网
关键词:沈木珠张仲春夫妇 Shen Muzhu


无论是在起诉状还是在2011年3月25日庭审前证据交换与质证以及4月21日法庭审理过程中的庭辩环节,无论是原告沈木珠教授还是其代理人即其丈夫张仲春教授、代理人黄律师,均对于笔者2007年12月在南京大学文学院的一次讲座中关于“Shenmuzh”的发音问题,不仅津津乐道,而且耿耿于怀,大做文章,并作为被告即我本人严重“侮辱”沈木珠教授人格的一大罪状。

原告沈木珠教授在其2008年5月19日提交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起诉状中称:“1、被告2007年12月12日在南京大学文学院《学术规范与学人修养》讲座上……甚至借山东话侮辱沈木珠为‘沈mu zhu(母猪)’,并批驳原告称:‘沈mu zhu(母猪),在法学院算法学院领导吧,你那个名字叫什么不好,偏偏叫“mu zhu”阿’[按:应为“啊”]‘一个女孩子叫mu zhu(母猪)不好’;侮辱原告‘性格非常扭曲’,‘是在司法界混得最差的’等等。”

首先要说明的是,上述文字来自沈木珠张仲春教授指派的一位混入南大文学院讲座现场的女生偷录的。沈张夫妇对此如获至宝,不仅整理成文字在网络上广为张贴,而且还在讲座后的次日纠集一伙人到邀请我去做讲座的南大法学院副院长处兴师问罪,并且作为“被告以‘杨玉圣’本名公开辱骂原告事实”的第一份证据提交给法庭。在3月25日庭审前证据交换及质证环节,原告代理人即其丈夫张仲春教授特别以此为例,企图证明被告对原告“谩骂诽谤”,“进行人身攻击及人格侮辱,影响极其恶劣”。在4月21日庭审过程中,原告沈木珠教授的代理人即其丈夫张仲春教授、代理人黄律师认为本人的“学术规范与学人修养”通篇都是“诽谤式讲座”,原告沈教授身心因此而受到极大伤害,用原告起诉状中的话说,“由于遭受无端侮辱及谩骂、辱骂,致原告气恨交加,心情抑郁,长时间失眠健忘,精神恍惚,身心遭受摧残,饱受折磨”,故此提出包括“赔偿原告名誉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在内的三项诉讼请求。

其次要说明的是,上述在南大文学院的讲座,确乎在开头部分讲到了刚刚在宁开过庭的沈张夫妇分别起诉本人、起诉李世洞教授和本人侵犯其所谓名誉权的案子(关于该系列案的来龙去脉,详见本书编辑委员会编《从学术批评到恶意诉讼——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备忘录》),而且有感于自己面对语言文学界朋友而对自己的口语表达能力自愧不如而以“Shenmuzh”发音为例,说明自己今后要多向南大文学院的专家请教。不过,能否根据一个模糊不清、来路不明的录音,就一口咬定被告即本人侵犯了原告即沈木珠教授的名誉权呢?换言之,“Shenmuzhu”能否如原告沈教授及其代理人即其丈夫张仲春教授那样自以为是、简单地等同于“沈母猪”呢?

其实,在严肃的法庭上就这样无聊的问题进行讨论,本来是相当乏味的,但鉴于原告及其两位代理人一再在此问题上小题大做、百般指责,也就只好在此稍做解释了。

假定汉语拼音shenmu是汉字“沈木”固定不变这一特定的前提下,输入shenmuzhu,通过搜狗拼音输入法(简体),至少可以得出如下99个“沈木x”组合:

沈木珠 沈木柱 沈木竹 沈木著 沈木祝 沈木注 沈木猪 沈木驻 沈木助 沈木主 沈木煮 沈木铸 沈木筑 沈木瞩 沈木洙 沈木蛀 沈木潴 沈木烛 沈木煮 沈木贮 沈木铢 沈木箸 沈木竺 沈木诛 沈木褚 沈木茱 沈木苎 沈木箸 沈木朱 沈木蛛 沈木诸 沈木瀦 沈木紸 沈木炷 沈木邾 沈木驻 沈木邾 沈木煮 沈木宔 沈木翥 沈木橥 沈木槠 沈木麈 沈木敳 沈木舳 沈木纻 沈木侏 沈木藸 沈木疰 沈木紵 沈木筯 沈木舳 沈木茿 沈木祩 沈木笁 沈木孎 沈木瘃 沈木斀 沈木斸 沈木迬 沈木罜 沈木瘃 沈木嗻 沈木篴 沈木劚 沈木羜 沈木杼 沈木壴 沈木霔 沈木窋 沈木豬 沈木眝 沈木鼄 沈木麆 沈木鴸 沈木磩 沈木樦 沈木逫 沈木泏 沈木枓 沈木炢 沈木劯 沈木殶 沈木斸 沈木櫧 沈木馵 沈木瘃 沈木霔 沈木篫 沈木逫 沈木煑 沈木蠾 沈木嵀 沈木騶 沈木築 沈木蠩 沈木嵀 沈木篫 沈木陼

由此可见,在汉语拼音和汉字拼写中,“Shenmuzh”将有N多种组合,绝对不能简单地把“Shenmuzhu”或原告的名字想象成所谓的“沈母猪”。也就是说,把汉语拼音“shenmuzhu”简单地搞成相当搞笑的“沈母猪”,是原告沈木珠教授和其代理人即其著名的丈夫、前深圳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张仲春教授这两位著名的南京财经大学法学教授夫妇的非同一般、乃至是天才式的想象。可是,这不是自取其辱,又是什么呢?

至于沈木珠教授的丈夫张仲春教授,以行文中有“暴跳如猪”字样而作为“侮辱”他人格的证据,也同样是荒诞不稽,莫名其妙。

或许是这对学外语出身的法学教授夫妇的想象力,过于丰富了,因而自取其辱为“母猪”。另外一种可能,就是这对法学教授夫妇缺乏对猪这一贡献给人类无数肉食的动物的尊重,甚而至于用未必不龌龊的思维方式对待猪。其实,猪不仅为我们人类提供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鲜美的肉食,而且也可以作为我们人类敬畏的动物物种。关于后者,著名作家王小波先生的名篇——《一只特立独行的猪》(载王小波著《沉默的大多数——王小波杂文随笔全编》,中国青年出版社1997年版,第163-166页),以同情之心和生花妙笔,为我们刻画了一个鲜活的文本。建议沈木珠张仲春教授夫妇在诉讼之余,不妨认真读读小波先生这篇妙文。

在法庭上,作为被告,我还以坐在我身边、我一直以兄长相待、非常尊敬、为人厚道、受人敬重的我的代理人宋绍富律师的名字为例,说明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道理,即不能按照拼音随便想象其未必对应的汉字:假如,我在某一好友聚会的特定场合情不自禁地说“Wo ai Shaofu”时,能按照原告沈木珠教授及其丈夫张仲春教授这两位法学家的简单思维而演绎成不无涉黄嫌疑的“我爱少妇”吗?回答是:当然不能。

再引申一下(先告罪,请沈木珠张仲春教授夫妇不要因此而再加一条我“侮辱”其人格的罪状),假如——我是说假如,沈木珠教授的父母当初把他们这个宝贝女儿不是起名为不无几分土气味儿的“沈木珠”而是相当优雅、甚至是诗情画意的“沈公主”的话,那么在口语表达中,按照汉语拼音,只能是“Shen gongzhu”,可是能按照沈教授及其丈夫张教授的逻辑而演绎或者想象成汉字“沈公猪”吗?答案同样是:不能。

为此,作为原告沈木珠教授的被告,我愿意在此善意而严重地建议:既然名字是父母(或是老师)给起的,“既起之,则安之”,断无必要因为某些人普通话不好、发音不准(比如鄙人)可能提到其大名而自寻烦恼。若为此而“气恨交加,心情抑郁”等等,即便是拿到了“名誉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这几乎百分之百不可能),似乎也是得不偿失,因为就像名字是自己的一样,身子也是自己的。“气恨交加”,何苦呢?“心情抑郁”,不值得。

2011年5月2日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11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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