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生:学术共同体应教材编写规范问题
(2011-02-26 23: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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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刘大生:学术共同体应教材编写规范问题——为庆祝学术批评网创办十周年而作[首届学术共同体论坛暨学术批评网创办十周年征文(之二十八)]
时间:2011年2月21日 作者:刘大生(江苏省委党校教授)
来源:学术批评网
关键词:学术规范 学术共同体 教材编写规范
杨玉圣先生创办的学术批评网诞生十周年了。十年来,笔者与这个网站结下了不解之缘。十年来,笔者在这个网站上发表了许多学术批评方面的论文,有些文章还被杨玉圣先生推荐给了有关纸面学术刊物发表。对此,笔者对杨玉生先生和学术批评网表示衷心感谢。
但是,更值得感谢的是,笔者还从学术批评网上学到了许多东西,使自己的教学和科研变得更加规范了。比如,河南师范大学吕友仁教授的文章,《向学术界推荐一个引书规范》(载学术批评网2002年1月23日),让我知道了中国近代以至古代学者们创立并且遵守着什么样的学术规范。再比如,中国政法大学方流芳先生的文章《学术剽窃和法律内外的对策》(载学术批评网2008年9月12日),让我知道了当代西方学者创立并且遵守着什么样的学术规范。因此,在庆祝学术批评网诞生十周年之际,笔者除了感谢杨玉圣先生之外,还要感谢学术批评网的所有作者。
十年来,笔者参与学术批评的最大收获,是弄明白了学术论文、论著所应当遵守的基本规范。《张三说李四说我认为——论文写作的基本公式》(载学术批评网2010年10月4日)一文,就是笔者十年来参与学术批评所有收获的集中体现。[中央音乐学院杨民康研究员的论文,《论音乐民族志书写的范式与结构——兼议“张三说李四说我认为”似非唯一的论文写作公式》(载学术批评网2011年2月9日),对拙作提出了许多商榷和补充意见,说明拙作已经获得学术共同体某种程度的重视。]
然而,对于教材的编写规范问题,笔者至今仍有许多不明确的问题。笔者同时相信,许多学者对于教材编写的规范问题恐怕也不是非常明确。因此,建议学术共同体展开讨论。这些问题包括:
第一,什么样的机构可以编写教材?是否需要建立教材准入机制?
第二,以机构名义编写的教材,其经济收益是否都应当归编写这个人所有?
第三,教材如何使用学术界的最新研究成果?是否需要支付使用费?
第四,新教材如何尊重老教材的知识产权?是否要向老教材的机构以及编写人员支付使用费?
第五,大学教材、中学教材、小学教材的编写规范应当如何区别?
第六,新教材在内容上至少与老教材具有多大比例的不同?
第七,教材中的编和写应当如何区别?教材应当以写为主还是以编为主?
第八,教材中是否可以加入编写者尚未发表的最新论说?
第九,新教材如果是低水平重复,老教材的编写机构以及编写人员是否可以要求新教材退市?
第十,教材是否可以不以教材的面目出现?
需要讨论的问题可能还有很多,笔者一时难以考虑周全,请学界同仁予以补充,笔者感谢不尽。
之所以提出上述问题,是因为笔者发现,现在的教材已经泛滥。以笔者较为熟悉的法学为例,在江苏省行政学院那个不大的图书馆里面,法学概论教材、法理教材、宪法教材、刑法教材等等,都有几十种。笔者估计,全国各地编写的所有法理学教材恐怕有几百种,所有的法学概论教材恐怕在千种以上。这许许多多的教材,难道都是必要的吗?
2011年2月21日星期一
(感谢刘大生先生惠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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