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杂谈 |
戴海静案法理研讨会在京召开
时间:2008年4月21日 作者:英 堂
来源:学术批评网
2008年4月19日下午,戴海静案法理研讨会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召开。
围绕该案的基本事实与法律问题,该案代理人李建强介绍案件进展情况,新快报记者纪旭光介绍相关情况。李建强律师认为:第一,戴海静坠楼死亡自杀理由不成立,存在他杀的重大嫌疑。死者戴海静,女,28岁,瑞安市第三中学英语教师。2006年8月18日5时许,被人发现坠落于浙江群英电工有限公司主楼一楼厂围墙内侧水泥地面上。头南脚北,仰卧于地面上,头部位置地面上见大片凝固状血泊,花坛上见脑组织碎块、颅骨碎块及毛发,周边地面上见脑组织碎块,厂房围墙壁上见血迹。据现场勘测,死者尸体头部距离坠楼主楼墙壁1-1.5米左右。犯罪嫌疑人谢德永,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浙江群英电工有限公司总经理,死者丈夫。2006年8月18日夜间跟死者共处一室,是死者生前见到的最后一个人,也是唯一的人。死者尸检及现场勘验不支持自杀结论。死者尸体着地点距墙基只有1米到1.5米左右,且系倒栽葱的方式坠落的,又由于死者后背在坠落过程中被二楼凸出的水泥雨棚划伤,头部着地仰面朝上,说明死者是背对窗户从窗口脱出的,而且几乎是垂直下落。这很明显是被外力推出窗口坠楼的,而不是自己跳楼的。理由是:1)自己跳楼,一般情况下应该是面朝窗外,脚着地,因为有初速度,根据抛物线规律,着地点应该在4-5米开外。2)即便是以倒栽葱的方式坠落,因为存在翻转,后背也部应该被凸出60公分的雨棚划伤,尸体着地点也应该在4—5米以外,而且应该是头朝墙壁(北)脚朝大街(南),而不是相反(即现场呈现的样子)。3)如果是自杀,窗台和窗框上应该留有死者的手印和脚印,因为我们不能想象死者是像老虎跳火圈一样跳出窗户的。但是现场勘验报告和尸检报告、物证检验报告都证明没有提取到现场留下的死者手印和脚印。4)现场窗户下方有一个沙发,高1.2米,窗台高1.5米,如果死者站立在沙发上,在外力推动下可以从窗户脱出。如果死者要自杀,假若采取面朝房间的方式,则需要坐到窗户上,这样就一定腰留下痕迹,但是现场没有痕迹,说明死者不会自己从窗台脱出。5)死者是个知识女性,经常写日记,身后右年幼的儿子和很多的学生,如果要自杀,我们无法想象她会不交代后事,留下遗书。6)有些媒体称戴海静患有抑郁症,但是我们没有发现这方面的证据。而且,抑郁症患者只有非常严重的才可能选择自杀,前期必有相关症状。戴海静根本不存在这种情况。7)戴海静的日记显示,她跟丈夫谢德永婚姻关系不好,并且经受过家庭暴力。因此,存在夫妻发生争吵,谢德永故意或者过失将戴海静推下楼去的极大可能。第二,瑞安市公安局不予立案违反法律规定和刑事侦查程序。案件发生后,瑞安市公安局根据法律规定本应该立即立案侦查,但是却毫无根据的认为是自杀而拒绝立案。当地学生和居民对戴海静之死系自杀的结论不能接受,发生了声势很大的游行示威活动,造成全国性影响。本案的现场情况非常明显地指向存在他杀的重大嫌疑,而认定死者患抑郁症自杀没有任何说得过去的理由。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获取相关证据后移送起诉。但是,当地警方却以没有证据证明他杀为由拒绝立案。刑事证据只能在立案后通过侦查获取,怎么能由受害人提供证据证明犯罪然后再立案呢?鉴于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谢德永是浙江群英电工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股东之一,而浙江群英电工有限公司是产值过亿的民营企业,受害人家属疑虑当地警方不予立案有可能受到了非法律因素的干扰。
王工、巫昌祯、展江、王进喜、张建伟、李柏光、杨支柱、宋绍富、杨玉圣、雷小政等做了专门发言,详细探讨了戴海静的死因、现有尸检报告瑕疵、证据收集与疑惑、如何寻求立案侦查、新闻报道与传播等问题。
中国律师观察网版主赵国君主持研讨会。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