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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8日,浙江瑞安女教师戴海静从自家5楼坠出,导致其头部爆裂当场死亡。一时间,围绕该事件的各种报道纷纷登场。人们在惋惜的同时,对戴海静的死亡到底是自杀还是他杀的追问一直没有停止。
遗憾的是,在各路媒体的报道中,我们鲜见具说服力的调查结果出现。当地媒体在事发后的一篇《忧郁症导致女教师跳楼》的报道,把人们的视线引向了另一种猜测。
尽管戴海静的家属以及熟悉她的人对此提出了严重的质疑,但以后的各路媒体在报道中仍然不断引述《瑞安日报》关于“忧郁症”的报道。
没有调查,也没有佐证,戴海静之死系自杀的结论似乎已经先被“媒体审判”了。
2007年5月19日,记者接到可靠消息:坠楼女教师戴海静的丈夫,当地亿万富豪谢德永日前已经被起诉,他将面临包括人身损害在内的2起诉讼。
美女教师死亡的背后,到底还隐藏着什么?记者当晚飞赴浙江进行调查。
戴海静丈夫、富豪谢德永面临2起诉讼
记者和“刺儿头律师”李建强在温州中院
李建强,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教师黄静裸死案的代理人。由于黄静案的影响,戴海静的亲属在事发后辗转找到了他。在他们看来,这样一位律师至少在经验上是信得过的。坚信女儿冤死、多次上访无果的戴益春和家人把一切希望放在了他的身上。
事实证明,戴家人的选择是正确的。这位“刺头儿”律师经过细致的调查,把谢德永推上了法庭。2007年3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戴家人提起的诉讼。
这位在妻子死亡时声称自己正在“睡觉”的亿万富豪正等待着民事(含人身损害赔偿)部分的法院审判。
李建强告诉记者,目前的诉讼主要是人身损害和遗产继承两个部分。温州中院(2007)温民一初字第41号和第42号案件受理通知书上,清楚得写着:“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受理。”
温州中院邓习军法官透露,针对亿万富豪谢德永的两起诉讼将在近期开庭审理。
李建强告诉记者:“以上这些理由,作为指控被告存在侵权是非常充分的,作为丈夫和唯一在场人的谢德永对戴海静之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侵权指控比谋杀指控的证据要求要宽泛,因此我们先向法院提出侵权之诉,要求法院确认并依法做出判决。”
李建强表示:“第二个诉讼是遗产继承的诉讼,是原告针对戴海静遗产提出继承。这里涉及戴海静和谢德永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析产的问题。这是戴海静家人的基本权利,我们一并向法院提交了诉讼。”
记者在温州了解到,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原告向温州中院提出对戴海静坠楼原因进行勘验和对尸体进行勘验的申请,并已经邀请了全国权威的司法鉴定机关进行鉴定。
李建强认为,这两起鉴定对本案审理至关重要,因为它是认定被告是否是侵权人和有没有继承权的关键所在。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该接受申请并委托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旦在鉴定中确认戴海静坠楼是外力作用所为,那么,戴海静之死将被认定为他杀(即被推下楼死亡),作为最大嫌疑人的丈夫谢德永将面临这两起诉讼之外的刑事指控。”
刑侦专家:“抛物线”物理模拟试验可还原自杀和他杀的区别
高空跳楼死亡,是什么概念?如果是他杀,在刑事侦查上应该具备什么条件?如果是自杀,又应该是什么特征呢?
记者通过多方努力采访了国内知名刑侦专家。从客观的角度,专家给出了参考意见。
专家指出,如果是跳楼自杀,在现场(比如窗台、及其周边)将留下痕迹物证。如脚印、指纹等,现场条件的不同,这些物证所存在的形态也不同。公安部门在侦查时,首先应该确定现场物证的勘察,这是关系到案件定性的关键。
如果戴海静确系跳楼自杀,除了这些痕迹外。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抛物线”规律。也就是说,如果戴海静系跳楼自杀,她的“着地点”应该是有规律的。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在物理试验中,人体从空中坠落只受重力作用,但如果在水平方向上有初速度,则会以抛物线的样式下落。如果在水平方向上没有初速度,就沿竖直方向下落,既为重力方向下落。
另外,如果坠楼者起跳不是在水平方向,就要用平行四边形定则。把起跳方向分解到水平方向。按照这一物理定律,如果戴海静系自杀,尸体的位置应该距离楼体有一定的距离,而这个距离是可以被计算出来的。
记者调阅了大量现场照片发现,戴海静的尸体当初的位置距离楼体仅为1米左右。
这个距离是否符合科学特征, 需要的是有关部门的调查和论证。
戴海静案一稿报道时,个别媒体称当时尸体距离楼体为3米(有称5米)。记者在实地调查时发现,这个描述是错误的。戴海静尸体着地点仅为1米左右,现场的一块“死证”是最好的说明。
戴海静坠下的楼房系其丈夫的家族产业“浙江群英电工有限公司”的所在地,戴海静的“着地”点在该楼房的南侧,紧邻大街。而距离这个楼体不到2米的地方便是该厂的大理石座基“招牌”。按照“抛物线”规律,如果戴海静系自杀,那么她的尸体至少应该在这个“招牌”的外侧,也就是大街上。
事实情况是,戴海静的尸体是落在这个“招牌”和楼体之间的缝隙里。也就是说,这个距离无论如何也是不可能在3米开外的。
最为重要的是,戴海静的尸检照片上显示,戴的背部有严重的擦伤。当地有关部门对这个现象的解释是,这些伤是在“坠落”时被位于2楼的水泥雨蓬擦伤。
戴家的代理律师认为,对戴海静背部伤痕系擦伤的认定,也恰好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戴海静的坠落是违背“抛物线”规律的。
记者实地调查发现,这个位于2楼的雨蓬与楼体之间只有不超过80公分的距离。
如果要导致戴海静背部被擦伤,只有一个条件解释的通:她在“坠楼”时几乎是垂直下落的。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戴海静的坠楼在细节上又一次违反了“抛物线”规律。
自杀?自然成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另外,导致戴海静直接死亡的原因是“颅骨爆裂”死亡,腿部等伤势并不明显,仅有部分擦伤,另外还有一部分后来被证明为“尸斑”。
作为从5楼跳下“自杀”的一个人,她的头部首先着地。专家对此提出了怀疑,据介绍,人在生死攸关的时刻都有本能的反映(救生本能),作为“自杀”者也是如此。
记者调查了解到,高空跳楼自杀死亡的人具有一个明显的特征。那就是:这些人的尸检特征中往往表现为腿脚部位损伤明显。
“倒载葱”的自杀方式,不符合这一惯性。而戴海静坠落的楼体高度仅为16米左右,身体在坠落时发生翻转的可能性较低。除非在其坠落时,戴海静能像跳水运动员那样来个“360度”翻滚的高难度动作,至少也应该是180度翻转的“基本技术”动作。
记者在实地调查后发现,除了上面所说的问题外,有一个细节不能被忽略,这个细节至少是客观的——那就是戴海静死亡时的尸体头脚朝向。
现场照片显示,戴海静当初的尸体呈现“头南脚北”状。这一点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尸体检验报告书【温刑科尸检(2006)字第222号】》所证实。戴海静死亡时的尸体朝向与楼体之间刚好是反方向的,那么,戴海静如果是自杀,难道她是仰面跳下的吗?
记者采访专家时了解到,这样的情况非常少见,在过去的案例中极其稀少。但作为女性死者,这种可能不是没有,在“跳楼者”选择结束生命的那一刻。选择仰面跳下,是可以避免“恐惧”的一个方式。
专家表示,即便是这样,也不能成为违反“抛物线”规律的理由。现场的痕迹物证一定存在。
然而,这些可能还原事实真相的论证和试验均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戴海静家属得到的一纸《不予立案决定书》上赫然出现:“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的字样。
而戴海静的家属对此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所谓“证据”应该是由公安部门侦查的出来的。
“作为当事人,我们根本没这个能力去找这些证据。警方没有侦查仅做了一个询问就了事,显然是不负责任的。”这是戴海静的亲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的一段话。
富豪谢德永:偷梁换柱
“起诉谢德永的同时,为了防止其转移资产,我们同时向温州市中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的申请,但由于特殊原因,我们的这个要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现在的资产情况我们很担心,一旦谢德永转移了财产,我们将陷入被动。这个责任谁来承担?”李建强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达了他的担心。
2007年5月21日,记者来到瑞安市工商局档案中心,调出了浙江群英电工有限公司的一份《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和《股权转让变更情况登记表》。
材料显示,谢德永在事发后将自己在浙江群英电工有限公司合计1250万人民币的25%股权转给了他的弟弟谢德清。
工商局的材料显示,该局核准变更的时间为2007年4月2日。这个时间正是谢德永被戴家起诉的时候。
“这是我们意料之中的事情,没想到他们的动作会这么快。如果当初我们的财产保全申请得到法院支持,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了。”李建强叹了口气说道。
是什么让“瑞安三中”成了惊弓之鸟?
记者和戴海静的父亲在其生前任教的瑞安三中 遗憾的是此时的校方已成惊弓之鸟,校长见到记者撒腿就跑。
为了不受此前相关报道的影响和最大限度的还原事实真相,记者决定再次前往戴海静生前工作单位瑞安市第三高级中学实地调查。
那里,有戴海静的学生,有戴海静从初中到大学到参加工作时的同事和知己好友。记者希望从他们身上了解更多关于戴海静的信息。
为了打消这些人的顾虑,记者在此之前做了周密的安排。2007年5月21日,记者如约来到瑞安三中。一进门,记者就被感动了一下。那是该中学的门卫同志,见有人进来,这个30多岁的门卫四周环顾了一下后迎了上来:“是记者吧,我带你们去办公室,就在那边的三楼。”
没有质问身份也没有门卫的“架子”。
后来记者才知道这种感动只能是瞬间的。瑞安三中方面已经承受了来自社会和有关方面太多的压力。
在瑞安三中行政楼的4楼,记者见到了戴海静生前好友、同事。但当记者开始发问时,这些人几乎同时摇头道:“等我们校长来了再说吧。”
一番漫长的等待后,瑞安三中的校长终于出现在办公室门口。记者立即向他出示证件表明了身份。这位校长接下来的一个举动让在场的人发出一阵唏嘘。
得知记者身份后,校长略微迟疑了一下,撒腿向楼梯出口处跑去。身后,只留下一句话给记者:“你们走吧,我们什么也不知道。”
“这是你们校方的态度吗?”记者还想追问下去。楼梯口的拐角处只传来一阵急促的脚步声,采访瑞安三中的希望就此中断。
知情人士后来告诉记者,戴海静死亡后,学校已经承受了太多压力。该校校长被当地有关部门告知“想干下去,就把事情处理好,不想干就走人。”
就是这样的一句话让瑞安三中成了惊弓之鸟,不再发表任何看法。
对于校方的态度,戴海静的家属表示理解。
戴海静家族4企业被同时查处:是“例行检查”还是“特殊关照”?
戴海静的父母至今无法接受女儿“抑郁症”自杀的结论。(摄影:记者 纪许光)
采访中,戴海静的叔叔向记者透露了这样的一件事情。就在家属寻求外援试图揭开真相后不久,戴家的4个亲属在当地开办的企业几乎在同一时间段被有关部门“关照”。
戴海静的姐夫告诉记者:“当地税务部门查封了我的账目。要了好多次,也没管我们。”
记者调查了解到,账目被查封后当地税务部门先是“凉”了戴家一番。在确认没有任何问题后,账目还是被送了回去。
这种关照同样体现在戴家其他亲属身上,戴海静的叔叔、婶婶、弟弟的企业无一例外均被关照了一番。
“这是我们上访的结果。”戴海静的叔叔苦笑着对记者说:“不仅如此,得知我们要上访的消息后,我们在北京多年没有走动的亲戚都打电话过来说情,要求我们放弃。”
而戴海静的弟弟则告诉记者,当地街道办事处一名“主任”曾受当地有关方面委托到戴家做工作,希望戴家能够和谢德永“私了”。而理由只有一个——“降低影响,以和为贵。”
“他们关心的是面子、是影响,对我女儿的死因没有任何人愿意再提及。没有人意识到,只有查明真相才是真正给社会一个交代的正确做法。”戴海静60多岁的父亲说到这里已老泪纵横。
抑郁症跳楼死亡:“特约记者”的杰作
翻开2006年9月6日的瑞安日报,在该报头版的位置上《忧郁引发跳楼事件》的标题被加黑加粗处理,显得格外扎眼。而采写这一报道的署名作者为该报一特约记者。在这篇报道中,这位“特约记者”引述当地有关部门的话,将美女教师之死从根本(标题)上就下了定论,那就是——戴海静的死亡系生前患忧郁症的结果。
这样的一篇报道,直接导致后来的各媒体在报道时大量引述了这个“结论”。
这个结果是怎么来的?戴海静真的“忧郁”了吗?这位“特约记者”又是个什么人物?新闻人都知道,所谓“特约记者”并非新闻单位内部员工。这种“职务”往往由当地有关部门或者相关行业的内部人士兼任。
在瑞安这样的一个小县城,发生了这样事情。当地媒体的“真记者”都去干什么了?这个特约记者从哪里得出的结论证明女教师戴海静系患抑郁症跳楼死亡?
记者在瑞安调查时走访了当地医院和戴海静生前好友(同事)。结果发现,这位特约记者的大作是经不起推敲的。
没有人认为戴海静是抑郁症患者,也没有哪个部门或者个人曾经拿出过可以证明戴海静确实患有“忧郁症”的证据。
该报道所认定的戴海静患有忧郁症的根据系来自瑞安警方的说法,除此之外,记者没有再见到其他可以与之相印证的证据材料。
记者从精神科学医生处了解到,即便是患有忧郁症,也要看病情是否达到了自杀的程度。诚然,抑郁症病人自杀的先例是有的。但不能把所有的类似死亡事件都定性为“抑郁症自杀”。
当初的报道是怎么出来的,我们无从考证。但它在引导媒体舆论时所发挥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是我们法律工作者的一个基本信念。对当地相关部门也一样,无论是自杀还是他杀,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坚信国家的法律将给出公正的处理。”离开浙江前,李建强律师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