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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明怀:旁观者言——沈木珠教授夫妇诉李世洞教授、学术批评网案观感(之四)
时间:2007年12月23日 作者:郑明怀(广西工学院社会科学系) 来源:学术批评网
根据《南京财经大学学术规范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之规定:“校内外任何个人或组织,对我校教师在学术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可采取书面形式向科研处实名举报。科研处接到实名举报后,根据举报情况,会同人事处、当事人所在部门开展调查;允许当事人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及申诉;聘请有关专家对举报内容进行鉴定;如情况属实,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对违规的性质和程度进行认定,初步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研究处理。”①其实这样的规定与大都学校对违反学术活动规范的处理程序并没有多大差别,但是仔细分析这样的处理程序,就会发现其中有不少的瑕疵,这里有两个有关举报的的关键问题:实名举报与向科研处举报。
校外个人或组织除非偶然发现有人剽窃或抄袭自己的文章,才有可能去举报剽窃者,至于他人是否重复发表、自我克隆或其它学术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外人哪有时间和精力去收集证据再去举报,那岂不是吃饱了没事干。
知道学术活动中违规行为的人,往往是其上级、同事或下属,因而真正要举报这些学术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者不是校外个人或组织,而应该是其“熟人”。校内个人或组织自然比外人更清楚校内哪些人有学术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但实名举报的风险实在太大了,把举报材料送到科研处,那可是“天堂有路你不走,地狱无门偏要来”,说句难听的话,等于自找死路。凭借沈木珠教授夫妇在学校的能耐,知道谁是举报者应该不是难事,要是这样的话,举报材料落到被举报者的手里,举报者会有好果子吃吗?下属举报院系领导,这可是“大逆不道”的事。就算你这次检举揭发有功,日后哪个领导敢重用你呢?想必没有哪个领导傻到提拔重用一个有可能举报自己的人吧!同事也会提防你,举报者在学校即使没有遭受打击报复,也会面临生存的困境,也就不难理解金许成先生几篇文章的署名单位虽是南京财经大学,但却是“查无此人”了。
储敏、徐升权在《对金许成<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的回应——致杨玉圣教授的信》中指出,“金许成”是“该校法学院极少数几个教师因无法在法学院获取非正常利益而嫉恨院长沈木珠教授及部分教师”,也就是说,金许成是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教师,只不过用的不是真名而已,或许金许成这样做是为了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对于金许成来说,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金许成并没有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实名举报沈木珠教授夫妇在学术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而是在学术批评网上检举揭发。如果按照学校违反学术活动规范的处理程序,只要学校科研处没有看到举报材料,就算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批评多么多么的猛烈,学校也可以置之不理,不闻不问,没有必要展开调查。不禁要问,难道媒介披露学校有教师存在学术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学校就不该开展调查吗?为何一定要看到实名举报的材料后才开展调查呢?没有调查,自然而然,也就谈不上对违规者有任何的处理了。
《南京财经大学学术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对有违规行为的人员,经查实,视违规程度,给予如下一种或数种处理:(1)警告;(2)追回已发放的相应科研奖励;(3)当年科研考核不合格;(4)取消2年内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资格;(5)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降级任用。”事实上,自从沈木珠教授夫妇在学术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被揭发后,学校并没有进行相应处理,至于张仲春先生2005年评教授时被学校拿下、2006年申报教授时又被省高评委拿下,与此事有多大的关系,外界无从得知,或许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但最终在2007年8月还是评上了教授,沈木珠教授依然是法学院的院长。
学校没有像诸葛亮那样为了维持军纪而挥泪斩马谡,或许有学校的苦衷。教授是学校的人才、宝贝,更何况沈木珠教授在学界还是有一定的声望,如果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万一沈木珠教授夫妇一气之下离开了学校,这对学校而言是个损失,也许是在权衡利弊之后,学校对此事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
沈木珠教授夫妇的学术违规行为被外界所知,毫无疑问,是一件有失面子的事,或多或少会影响到沈木珠教授夫妇的声誉。但仅仅靠学术批评是不够的,学术批评固然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并没有太大的“杀伤力”。除了正常的学术批评之外,更重要的是相关单位还应该按照有关的规章制度对违反学术规范的人进行相应的处理。无章可依,有章不依,无疑都会助长学术违规行为,会使一些人更加胆大妄为,有恃无恐,毫无顾忌。这可能是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给我们的一个警示吧。
注释:
①《南京财经大学学术规范管理办法(试行)》(http://210.28.80.50/keyan/news/view.asp?id=951)
(感谢郑明怀先生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7年12月23日
时间:2007年12月23日 作者:郑明怀(广西工学院社会科学系) 来源:学术批评网
根据《南京财经大学学术规范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之规定:“校内外任何个人或组织,对我校教师在学术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可采取书面形式向科研处实名举报。科研处接到实名举报后,根据举报情况,会同人事处、当事人所在部门开展调查;允许当事人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及申诉;聘请有关专家对举报内容进行鉴定;如情况属实,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对违规的性质和程度进行认定,初步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研究处理。”①其实这样的规定与大都学校对违反学术活动规范的处理程序并没有多大差别,但是仔细分析这样的处理程序,就会发现其中有不少的瑕疵,这里有两个有关举报的的关键问题:实名举报与向科研处举报。
校外个人或组织除非偶然发现有人剽窃或抄袭自己的文章,才有可能去举报剽窃者,至于他人是否重复发表、自我克隆或其它学术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外人哪有时间和精力去收集证据再去举报,那岂不是吃饱了没事干。
知道学术活动中违规行为的人,往往是其上级、同事或下属,因而真正要举报这些学术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者不是校外个人或组织,而应该是其“熟人”。校内个人或组织自然比外人更清楚校内哪些人有学术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但实名举报的风险实在太大了,把举报材料送到科研处,那可是“天堂有路你不走,地狱无门偏要来”,说句难听的话,等于自找死路。凭借沈木珠教授夫妇在学校的能耐,知道谁是举报者应该不是难事,要是这样的话,举报材料落到被举报者的手里,举报者会有好果子吃吗?下属举报院系领导,这可是“大逆不道”的事。就算你这次检举揭发有功,日后哪个领导敢重用你呢?想必没有哪个领导傻到提拔重用一个有可能举报自己的人吧!同事也会提防你,举报者在学校即使没有遭受打击报复,也会面临生存的困境,也就不难理解金许成先生几篇文章的署名单位虽是南京财经大学,但却是“查无此人”了。
储敏、徐升权在《对金许成<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的回应——致杨玉圣教授的信》中指出,“金许成”是“该校法学院极少数几个教师因无法在法学院获取非正常利益而嫉恨院长沈木珠教授及部分教师”,也就是说,金许成是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教师,只不过用的不是真名而已,或许金许成这样做是为了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对于金许成来说,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金许成并没有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实名举报沈木珠教授夫妇在学术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而是在学术批评网上检举揭发。如果按照学校违反学术活动规范的处理程序,只要学校科研处没有看到举报材料,就算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批评多么多么的猛烈,学校也可以置之不理,不闻不问,没有必要展开调查。不禁要问,难道媒介披露学校有教师存在学术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学校就不该开展调查吗?为何一定要看到实名举报的材料后才开展调查呢?没有调查,自然而然,也就谈不上对违规者有任何的处理了。
《南京财经大学学术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对有违规行为的人员,经查实,视违规程度,给予如下一种或数种处理:(1)警告;(2)追回已发放的相应科研奖励;(3)当年科研考核不合格;(4)取消2年内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资格;(5)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降级任用。”事实上,自从沈木珠教授夫妇在学术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被揭发后,学校并没有进行相应处理,至于张仲春先生2005年评教授时被学校拿下、2006年申报教授时又被省高评委拿下,与此事有多大的关系,外界无从得知,或许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但最终在2007年8月还是评上了教授,沈木珠教授依然是法学院的院长。
学校没有像诸葛亮那样为了维持军纪而挥泪斩马谡,或许有学校的苦衷。教授是学校的人才、宝贝,更何况沈木珠教授在学界还是有一定的声望,如果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万一沈木珠教授夫妇一气之下离开了学校,这对学校而言是个损失,也许是在权衡利弊之后,学校对此事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
沈木珠教授夫妇的学术违规行为被外界所知,毫无疑问,是一件有失面子的事,或多或少会影响到沈木珠教授夫妇的声誉。但仅仅靠学术批评是不够的,学术批评固然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并没有太大的“杀伤力”。除了正常的学术批评之外,更重要的是相关单位还应该按照有关的规章制度对违反学术规范的人进行相应的处理。无章可依,有章不依,无疑都会助长学术违规行为,会使一些人更加胆大妄为,有恃无恐,毫无顾忌。这可能是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给我们的一个警示吧。
注释:
①《南京财经大学学术规范管理办法(试行)》(http://210.28.80.50/keyan/news/view.asp?id=951)
(感谢郑明怀先生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7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