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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洞:从一份要求“赔礼道歉”的“最后通牒”说起——兼答沈木珠院长、张仲春教授
李世洞(武汉大学教授)
2007年11月6日,收到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和该校WTO研究中心张仲春教授夫妇11月3日发来的快件——“关于要求赔礼道歉及保留诉讼权利的函”。该函说:拙文《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首发2005年11月29日学术批评网,《科学对社会的影响》2006年第一期刊登,还有一些网站转载)“没有就其中涉及沈木珠、张仲春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就贬损沈木珠、张仲春名誉,侮辱沈木珠、张仲春人格,构成对沈木珠、张仲春名誉权的严重侵害。”因此“严正要求”:“收到本函后,立即在学术批评网、《科学对社会的影响》……”等“网络与杂志的显著位置向沈木珠、张仲春就以上事实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声明对我的“侮辱诽谤行为保留诉讼权利”。
接到此信后,本来准备和二位先生私下交流看法,化解矛盾。但看对方那个“函”,还真有点最后通牒的味道——立即赔礼道歉,否则就对簿公堂。在这种情况下,我只好仍然借当时“闯祸”的地方——学术批评网谈谈我的一些看法,和二位先生作些交流,也为自己作些辩护。
1993年8月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写道:“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应该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应该是我们判断拙文是否侵犯了沈、张两位先生名誉权的法律准绳。
看过该文的朋友都会清楚:拙文并不是专门批评沈、张二位著作的文章,而是评论在学术界反对造假、剽窃等不正之风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现象——被批评者常以批评者“动机不纯”来为自己辩护。文中曾举了三个例子,即天津外国语学院沈履伟副教授在诉讼期间的一段谈话,武汉大学周长城教授在批评事件发生后回答记者的一段话,第三才是关于沈、张二位的有关文字。
为了更能说明问题,将该文有关二位的文字照录如下:
从上引文可以看出,该文主要是对储、徐两先生代写的信中的一个说法——所谓动机不纯——提出不同意见。它的事实依据就是储、徐二位先生的信。如果说储、徐两先生根本没写此信,或者写的不是上述内容,当然应该认定为失实。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沈、张二位教授能拿出此信纯属子虚乌有或者该信根本没有此段文字的证据,我愿意按照两先生的要求,向其赔礼道歉。
前面已经提到,从整个来看,拙文的主题(或主要内容)并不是针对沈、张二位“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的问题发表意见和提出批评,而仅仅是作为三个例子之一来说明问题,即使这个例子也不是针对沈、张二位,而是针对储、许两先生信函中的观点即不要以“动机不纯”作为为自己辩护的手段。文中还特别有一段这样的文字可以左证:“所以我向这些教授先生们建议:要为自己或朋友的清白辩护,不能仅限于空喊那些揭露者“动机不纯”。最有效的办法是学习他们,“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也来个逐条逐句地引用资料,用事实一一驳斥,证明揭露者们是造谣、是歪曲、是断章取义…….我认为这才是“讨回清白”的最有力、最行之有效的手段。”由此看来,这篇文章的主题和主要内容绝对不是像沈、张两位先生断言的那样,是对他们名誉的“贬损”,人格的“侮辱”,“名誉权的严重侵害”。
既然该文的主题和主要内容是这个一般性的问题,而不是专门对两位先生的著作提出批评,那么要求对“涉及沈木珠、张仲春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是否有点文不对题?要求向二位“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否缺乏正当的理由?
如果二位坚持这种要求,那就请在拙文中找出对两位先生“污蔑”、“侮辱人格”、“严重侵害名誉权”等等“侮辱诽谤行为”的证据,指出在哪一段哪一句中有这些文字?
如果找不出这类证据,那就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办事:“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不知二位能否同意我的这个看法,欢迎提出你们的意见。
2007年11月8日
(感谢李世洞教授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