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志》名誉权纠纷(八)
(2010-11-24 15:50:12)
标签:
文革大义灭亲忏悔反思杂谈 |
2010年11月24日
法有明文不算数
本人与安徽省固镇县地方志编篆委员会、中国城市出版社名誉权纠纷,经历了2010年5月7日我到北京市××区法院立案庭起诉、5月11日范法官留下了《民事起诉状》1套、5月12日我使用特快专递邮件将诉状副本及所附书证共2套邮寄提交范法官、7月12日我向该院立案庭武××庭长寄出《关于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通知本人的信》的过程。
7月21日15时许,我(以下简称张)接到该庭内勤方女士(以下简称方)的一个电话,内容如下:
方:哎,我是××法院。能听清吗?
张:噢——××法院啊。
薛:对。你是张红兵吗?
张:对。您好!
方:你问那个案子的情况,是吗?
张:对,对,对。
方:那个案子——我们还在那个——领导么——还没得到回复。你就再等等吧,我会给你联系的。
张:您是那一位?
方:我是我们庭的内勤,我就给您打电话告诉你一声:我帮你问了。
张:您是武庭长吗?
方:不是,不是,我不是。
张:您贵姓?
方:我姓方。
张:姓方啊?
方:我是我们庭内勤。
张:噢——
方:你这信到了我们庭之后,是我——我得把它那个、我得看一下是怎么回事儿,然后找相关的人问清楚。
张:我那个特快专递收到了吧?
方:收到了——要不然我给你打电话干什么(笑)。还没有那个、还没有得到回复,所以你还得再等等吧。
张:啊,行啊。您把特快专递交给武庭长看一下。
方:我给她看过了,我是问她的——问她我才知道你这案子的情况。
张:噢——
方:我本身是不知道的,我后来问她才知道。
张:噢。
方:等案子有结果了,我会给你联系的。
张:好的,好的。
方:好吧。嗯,再见啊。
张:哎,再见。
然而,时至今日,该庭方女士并未与我联系;可以断定,假如没有奇迹出现,我即便采取进一步的行动,这种状况也可能无限期地持续下去。这并非凭空推测,此类案例甚多,例如黄由俭诉湖南省汝城县政府信息不公开案等(见韩永:《“不予受理”的诉权困境》,载《中国新闻周刊》2008年42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自××区法院立案庭留下了我的《民事起诉状》之日起,6个多月时间过去了,至今该庭未予立案;在我书面提出“若不予受理,请将不予受理裁定书送达本人”之后,才由该庭内勤打了个电话,告诉我“还没得到回复。你就再等等吧”;“等案子有结果了,我会给你联系的”。我到现在也没有收到该院的不予受理裁定书,也无法行使法律规定的上诉权。法律的明文规定,就这样变成了一纸空文。
我无话可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