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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物业管理费等问题(二)

(2009-05-01 17:16:17)
标签:

物业管理

维修服务

业主权力

业主义务

业委会

杂谈

2009年5月1日  星期五  晴到多云

 先行履约有义务  维修缴费应挂钩

 

    博友湘女问:我家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只管每年收物业费,但小区经常停电、也不维修房子,我们提出要求解决停电问题,可物业公司答复是解决不了,但物业费得交!请问这种情况从法律的角度有什么办法?

    张红兵律师答:现就您提出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各自的权利、义务,由双方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请你们查阅合同,看其中物业公司是否负有“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的义务。若有相应条款,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业主们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先履行解决经常停电、维修房子的债务。如该公司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业主有权拒绝其交物业管理费的要求。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3、建议最好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与物业公司交涉。业主们若不组织起来,等于一盘散沙。因为一个孤立的业主,根本无法平等地与物业公司抗衡。

    本解答中的法律规定,也适用于本律师的上一篇博客《关于缴纳物业管理费等问题(一)》中有关问题的处理,特在此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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