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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物业管理费等问题(一)

(2009-04-22 16:26:06)
标签:

物业管理

维修服务

业主权力

业主义务

业委会

杂谈

2009年4月22日  星期三  晴到多云

 

缴费维修按约定  两者不宜挂起钩

 

    1、bwh613业主问:物业公司催我缴2009年的物业费了,我们每年物业费从4月1日计算。请问物业费缴纳日期有否法律规定,我明年3月30日以前缴纳是否可以?

    张红兵律师答:物业管理费缴纳日期无法律规定,但是有合同约定。详情请看您与物业公司订立的本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关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条款,它明确约定了业主初次办理入住和以后每年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具体的日期。

    关于您提到“明年3月30日以前缴纳是否可以”的问题,按照“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条款约定的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期限——4月1日,您不可以逾期缴纳;否则,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关于“违约协议”条款的约定,“甲方(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乙方(您)补交所欠费用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用的3%。违约金。”

    2、bwh613业主问:我家一卧室窗户(就是能推拉的那一扇)冬天漏冷风,我想要求物业公司解决窗户密封问题及清除已装的手机信号放大器再交纳物业费,我的要求是否合理?

    张红兵律师答:您的要求虽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将物业公司存在的维修服务等问题与缴纳物业管理费挂钩不妥,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分别处理。

    关于您要求物业公司解决窗户密封问题,这涉及您购买的商品房保修项目及保修期限、保修答复和处理期限、保修起始日期等具体内容,详情见物业公司发给您的本小区《住宅质量保证书》,您有权要求该公司按照此保证书载明内容去做。

    关于您要求物业公司清除已装的手机信号放大器问题,前不久,我已在本论坛发过一个帖子,题目是《关于物业公司在本小区楼内安装手机信号覆盖设备的法律意见书》;我认为:您和广大业主有权监督贵公司的物业服务行为,就物业服务的有关问题向贵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详情见《张红兵律师的博客》,网址:http://zhbtcr.blog.sohu.com/1114281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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