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在本小区楼内安装手机信号覆盖设备的法律意见书
(2009-03-03 10: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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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电磁辐射法律意见杂谈 |
2009年3月3日
关于物业公司在本小区楼内安装手机信号覆盖设备的
法律意见书
本小区各位业主、北京洋桥瑞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此贴在本坛发表后,引起了广大业主的重视并产生了很大的反响。到目前为止,该贴点击数已达168;对此,多位业主跟帖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贵公司的合法权益,改善业主的生活环境,作为本小区业主之一,本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峰景无限以及广大业主有权监督贵公司的物业服务行为,就物业服务的有关问题向贵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
依据是贵公司(甲方)与每位业主(乙方)订立的《新科苑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2、有权监督甲方的物业服务行为,就物业服务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带说明一个问题:因为本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并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故《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目前仍然有效,依据是该协议的约定:“第十条 ……6、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新科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新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二、峰景无限的帖子以及多位业主跟帖中的意见和建议是正确的
综合这些意见和建议,本业主要求贵公司像过去处理30号院2号楼前建机械车库问题那样,在本论坛、小区公示牌以及各楼单元门口张贴公告,公示以下事项:
1、是否确已开始在本小区各个楼层安装了手机信号覆盖设备?
2、该设备的品名、规格、型号、制造商各是什么?其是否符合国家《电磁辐射防护规定》中关于电磁辐射防护限值的有关规定?其合格的证明文件是什么?
3、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逐户征求业主是否同意安装该设备的意见。决定安装该设备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否则,应当予以拆除。
本小区业主、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