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老工伤认定

(2009-02-17 13:37:44)
标签:

老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时效

杂谈

2009年2月17日  星期二  多云

《条例》施行前未定  任何时间可申请

 

    陈先生问:1977年10月,经人介绍我到××省××市煤矿铁路工区五·七加工厂工作。1978年1月4日,在建造本单位食堂餐厅施工时,由于脚手板腐断,我从5米多高处跌下,造成腰部第一椎压缩性骨折并发部分截瘫。我先后在本系统医院和外地医院治疗,由单位支付一次住院医疗费用;生活费等其余各种费用全部由本人自理。

    治疗出院后,我回到××省××县农村老家居住,长期针灸、服中药治疗,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经济上没有来源,生活非常困难。我的身体下半部神经失灵,大、小便长期失控,白天尿裤子,晚上尿床被;双腿渐渐地变细,已经成半身不遂的残废人。原单位虽然承认我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但从来没有对我做过工伤认定,更没有做过劳动能力鉴定,我也没有享受过任何工伤保险待遇。

    自1979年以来,我先后多次要求原单位解决上述问题;无奈之下,也到市矿务局、省政府信访处走访,有关部门也要求原单位接待并按政策规定处理。但是30年过去了,我的工伤问题至今没有解决。

    以上情况,有原单位与我签订的《协议书》、单位转院介绍信、有关医院《出院证》、《病人转诊单》、《X光检查报告单》、《外地治疗内部意见书》、《出院介绍信》等材料证明。

    我发生工伤已31年了,是否可以按照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张红兵律师答:您的工伤问题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予以处理。

    一、2004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目前不受时效限制

    1、法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根据该条规定,对《条例》实施前发生的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职工,没有作申请工伤认定受理时效上的限制,可以在任何时间提出认定工伤申请。

    2、参考规范性文件依据是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二)项规定:“一、关于工伤认定受理时效、认定条件 ……(二)2004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或者从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目前不受时效限制,今后国家或者本市对申请时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知》的上述规定,是对《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对《条例》工伤认定受理时效的正确解释,符合《条例》关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宗旨,也符合关怀弱势群体、扩大社会保障的立法精神。

    3、《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1年认定受理时效,不适用于2004年1月1日前已受到事故伤害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职工。

    《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这里所规定的1年,是对自《条例》施行之日——2004年1月1日后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的时效规定,而不是对《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的时效规定;对于后者,应当根据《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条例》对其生效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并未规定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对《条例》施行前的工伤职工也规定1年的认定时效,就会剥夺很多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职工所享有的权利,违背《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二、您在2004年1月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尚未完成工伤认定

    根据您介绍的情况,您属于《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职工。

    三、您的工伤问题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处理

    根据《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您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