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2日
星期五 晴
取保一年应撤案
法无明文不处罚
今天,就曾在全国轰动一时的山东省淄博市“消费储值”一案,受当事人马明亮等人的委托,我使用特快专递邮件,向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信访办公室并张少克局长邮寄提交了《关于对应当撤销的马明亮涉嫌诈骗案不予撤销的行为依法作出纠正决定的投诉书》,全文如下:
关于对应当撤销的马明亮涉嫌诈骗案不予撤销的行为
依法作出纠正决定的投诉书
信访人(被告人)马明亮,男,淄博众旺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代理人张红兵,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投诉事项:对违反法律和《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应当撤销的马明亮涉嫌诈骗案不予撤销的行为,依法作出纠正决定。
事实、理由:信访人(被告人)马明亮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4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
2005年12月1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张刑初字第339号刑事裁定,认定:“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刑诉字〔200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明亮……犯诈骗罪,于200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5年1月27日立案……因需要补充侦查,公诉机关于先后于2005年4月2日﹑2005年6月17日二次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并分别于2005年5月2日﹑2005年7月17日提请本院恢复审理……在诉讼过程中,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于2005年12月1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如下:准许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撤诉”(见附件1)。此后,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理由将本案卷宗退回你局处理。
2005年12月1日,因变更强制措施,经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马明亮予以释放(见附件2)。
2006年11月2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解除对马明亮的取保候审措施(见附件3)。
马明亮认为自己没有犯罪事实,不应对本人追究刑事责任。2007年4月27日,马明亮委托代理人张红兵使用特快专递邮件,向你局法制科科长邮寄提交了《依法撤销案件要求书》,要求你局对马明亮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见附件4)。
2007年6月20日,张红兵使用特快专递邮件,向你局法制科L科长邮寄提交了《代理词》,提出:“把犯罪嫌疑人马明亮……所在淄博众旺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消费储值’经营活动作为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实施‘消费储值’经营活动行为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能适用事后《刑法》修正案条款给予处罚”;“请你局及时对犯罪嫌疑人马明亮……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见附件5)。
你局法制科L科长已收到上述《依法撤销案件要求书》、《代理词》。2007年7月4日及之前,马明亮和张红兵曾不止一次地一起或者分别找过L科长以及你局经济侦查大队负责人,当面催促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无果。
2007年7月18日,马明亮再次使用特快专递邮件,向你局法制科L科长邮寄提交了《依法确认违法侵权情形
国家刑事赔偿申请书》,要求“依法确认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赔偿请求人马明亮错误拘留”(见附件6)。
2007年11月1日,马明亮使用特快专递邮件,向你办公室负责人邮寄提交了《关于依法撤销案件、确认错误拘留问题的投诉书》;你局已于2007年11月5日签收了上述信访书及其附件和有关材料(见附件7)。
马明亮于2007年11月17日到你办公室,询问本人的上述信访材料受理、处理情况。负责接待的一位男民警答复说:我知道“消费储值”这个案子,领导正在研究处理,回去耐心等待;未就是否受理信访事项书面告知马明亮。
综上所述,信访人马明亮涉嫌诈骗一案经立案侦查,自2006年11月2日解除对马明亮的取保候审措施起至今已15个月,你局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应当撤销案件却不予撤销;此行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四条第(四)项、《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项、《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马明亮特通过你办公室向你局行政首长、执法监督的责任人张少克局长投诉。请你办公室根据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和处理制度规定,将本投诉书报送张少克局长阅批,对本案立案实施情况的执法活动进行现场督察,对本案的销案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组织实施监督,对刑事执法活动确有错误、不适当的、违反法律和《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应当撤销的本案不予撤销的错误处理予以变更,直接做出纠正的决定。
请你办公室在接到上述信访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信访人马明亮;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接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马明亮或者代理人张红兵。
此致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信访办公室并
张少克局长
附件:(略)
信访人署名:
马明亮
代理人签章:
张红兵
2008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