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1日
星期二 晴
特殊程序须细化
存在问题待解决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公布了《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的规定,我们现正代理复核期间的一起死刑案件。然而,在办案实践中,我们却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感到辩护人参加复核死刑案件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辩护权利受到限制;只有尽快地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保证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现将与此有关的一份法律文书发表如下,以飨对此问题感兴趣的读者:
关于对辩护人参加复核死刑案件提出的问题
及时予以答复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内勤转
尊敬的庭长:
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接受死刑案件被告人陈永海妻子的委托,指派我们在死刑案件复核期间中,担任被告人陈永海的辩护人。
2007年6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浙刑一终字第3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永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由本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7年9月6日下午,在你院人民来访接待室,你庭Q某等两位同志会见了我们,审查了我们提交的《来访人员登记表》(见附件1),查看了我们的《律师执业证》,接受了我们提交的《律师事务所函》原件2件2页、由被告人陈永海妻子亲笔签名、捺指印的《委托书》原件2件2页以及陈永海的《结婚证》、妻子的《身份证》、陈永海与其妻等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共3件6页;张红兵律师并在《律师事务所函》上注明了自己的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和手机号码(见附件2)。
会见时,我们向Q某等同志重申了在《来访人员登记表》中提出的意见和要求。Q某同志答复:你们所说《委托书》是否应当由被告人签字确认,是个新问题,我们向领导反映。在死刑案件复核期间,对于是否允许律师阅卷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我们内部规定,律师要求阅卷是不允许的。Q某同志还向我们提供了你庭内勤的电话号码。当时,对于我们提出的其他问题,Q某同志未予答复,只是告诉我们:“至于(你们)具体采取什么方式会见(被告人),我们会通知你;你最好与宁波中院和浙江高院保持联系。”
我们认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人应当直接与你庭联系;但应当通过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获得经你院准许的、通过某种方式取得的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陈永海亲笔签字确认的《委托书》。2007年9月10日下午,为了与Q某同志取得联系,张红兵律师致电你庭内勤;接听电话的同志告诉张:“Q某出差了,什么时候回来没确定。”我们至今无法知道你庭是否准许辩护人会见被告人陈永海,也未得到关于我们提出的其他问题的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法发〔2007〕11号
)第40条规定,为了确保在复核死刑案件中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因时间紧迫,故直接给您写信汇报上述情况,请求答复下列问题:
1、我们已经取得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陈永海的妻子签署的《委托书》,是否必须经被告人陈永海亲笔签字确认?
2、若《委托书》必须经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陈永海亲笔签字确认,我们应当通过何种渠道或者采取什么方式?
3、若需要由担任辩护人的律师通过会见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陈永海,取得其对《委托书》的签字,请求你院解决准许我们会见被告人陈永海的办理手续问题。
4、请告知本案是否已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你院?你院是何时立案的?
5、请告知承办本案法官的姓名、联系电话号码,以便联系。
6、请告知复核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
7、请求准许查阅、复制本案第二审开庭笔录、鉴定结论等卷宗材料。
8、请求承办本案法官听取我们的意见,并将我们提出的书面意见附卷。
盼望及时得到你庭的答复。
附件:(略)
提出意见人署名:
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红兵
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华平
200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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