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雪代言产品的声明
(2008-07-02 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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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2007年10月15日,广州市活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活泉”公司)聘请我公司艺人杨雪担任“活泉”护肤品的形象代言人,双方签署《广告及肖像使用合同》。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活泉”公司未能如期支付酬金,依照合约约定,双方签署的《广告及肖像使用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因该合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即告终止。然而,“活泉”公司无视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仍然使用杨雪肖像用于产品宣传,这不仅直接影响杨雪的形象,也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良好声誉。
北京橙天拾捌文化经纪有限公司并代表杨雪本人特此向“活泉公司”提出郑重要求:
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即日起就此事在媒体公开向杨雪及北京橙天拾捌文化经纪有限公司道歉;
3、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挽回因此造成的不良影响。
北京橙天拾捌文化经纪有限公司对“活泉”公司的此次侵权行为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特此声明
北京橙天拾捌文化经纪有限公司
2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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