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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54题    品味

(2012-04-07 1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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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真题

杂谈

    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10袋菊花茶,约定:在乙公司交付菊花茶后,甲公司应付货款10万元。丙公司提供担保函:若甲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公司代为支付。乙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有2袋经过硫磺熏蒸,无法饮用,价值2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便要求丙公司付款1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54题)

  A.如丙公司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追偿8万元

  B.如丙公司不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乙公司会构成不当得利

  C.如甲公司付款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丙公司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D.如丙公司放弃对乙公司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答案】ABC

不是胡说的,小潘说    从公平原则考虑该问题,一切都应刃而解:乙提供物品有瑕疵,2万元不应当得到,因此甲公司应当向乙支付8万元,并对此应当担保。

  【考点】保证的效力

  【正统解释】选项A正确。《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本题中,乙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甲公司对乙公司交付的价值2万元的硫磺熏蒸菊花茶享有抗辩权,即对该部分价款可以不予支付。丙公司在知情的情况下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的范围,丙公司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8万元)对甲公司行使追偿权。

  选项B正确。本题中,乙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甲公司对乙公司交付的价值2万元的硫磺熏蒸菊花茶享有抗辩权,即对该部分价款可以不予支付。丙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乙公司支付了该2万元价款的,乙公司会构成不当得利。

  选项C正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若甲公司付款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丙公司享有甲公司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其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甲公司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选项D错误。若丙公司放弃对乙公司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的,则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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