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优化民办高校治理结构
(2008-09-26 15: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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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本控制模式 一般而言,在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兴起的初期普遍采用的是“人力资本控制”模式。这是因为在《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条例》颁布实施之前,民办高校一般自己都没有资金,没有校舍,主要依靠学费的盈余以及管理者人力资本不断投入所创造的价值滚动发展起来的。学校的创办者凭借自己所投入的人力资本换取对学校的控制。 在这类民办高校里,多数院校不设董事会,即使设有董事会,一般也是选择校董合一的治理结构,即创办者既是董事长又是学校校长。学校的治理更多地是依赖于办学者知识、背景、经历、性格等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办学理念,不是靠组织和制度。 由于创办者对学校拥有绝对的权威和控制,所以这种治理结构具有交易及管理成本低、决策效率高的优势。这种治理结构适合创业初期的民办高校,但这种高度“人治”的治理模式也存在局限性,组织的发展高度依赖于创办者个人,很难保证组织发展的稳定和可持续性发展。当学校控制者的人力资本因自身因素贬值时,或当学校发展到一定规模需要从外部融资时,这种治理模式就受到了挑战。
股东控制模式 随着大量的营利性资本投入到民办高等教育领域,民办高校的举办形式由以人力资本投入的“三无起家,滚动发展模式”,向以物质资本投入为主的“企业投资,产业运作”模式转变。投资者凭借对学校的投资获取对学校的控制权,形成民办高校的“股东控制”模式,即由股东组建和控制董事会,民办高校校长是由董事会聘任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规范的法人治理制度有利于投资者对未来抱有明确的预期,能够吸引具有一定资产规模的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境外资本投资教育,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的办学积极性,解决民办高校的资金困境。相比于公办院校,民办高校资金来源于企业投资而非财政性的拨款,因此注重加强管理,注重投入产出核算,管理效率比较高。 但是,这种治理模式的主要弊端是股东变更直接影响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变化,继而影响学校的稳定发展。另外,由于投资者拥有对学校高层管理人员的选聘权利,在董事会与校长之间难以建立一个有效的利益制衡机制,这样会导致学校的利益就是股东的利益,学校的发展可能会导致公司化倾向,背离教育规律。
共同治理模式 从教育的本质来看,对高等教育尤其是高等学历教育产品的提供,理想的模式应该是非营利组织模式。因为非营利机构这个概念的核心是不分配约束,这种组织形式才是纯粹意义上的社会力量办学,投向学校的资金是捐资行为而不是投资行为。对应民办高等学校这一非营利组织理想的治理模式,笔者认为应该是以满足社会公益目的的“共同治理”模式。 这种治理结构能够吸收社会贤达和具有法律规定资质的教育工作者以及与学校具有直接利益相关者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捐资者会从资本的角度考虑学校的发展和运转,学校校长会从学校教育教学的角度去考虑学校的发展,而社会贤达则相当于企业中的独立董事,应该是社会利益的代表者,因此这样的一个决策机构首先从组成人员构成上,通过不同角度、不同利益碰撞、交锋,能够为学校教育目标的实现和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经济利益的获得提供一种组织上的保证。 共同治理模式其核心就是通过学校章程等制度安排来确保各个利益主体具有平等参与学校管理决策的机会,同时又依靠相互监督的机制来制衡各利益主体的行为,适当的投票机制和利益约束机制则用来稳定合作的基础,并达到利益主体行为统一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这一共同目标之上。共同治理结构模式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两个并行的机制,董事会中的共同治理机制确保利益主体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监事会中的共同治理机制则是确保各个产权主体平等地享有监督权,从而实现相互制衡。 由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多样性和不平衡性,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民办高校从一种治理模式过渡到另一种模式的时间也不尽相同。 总体而言,我国民办高等学校治理结构正处于从第一种模式向第二种模式的转变过程中,而第三种模式是一种理想状态、一种发展方向,大多数民办高校目前还没有达到向第三种模式转化的条件和实力。 至于民办高校应该选择何种治理模式?笔者认为,学校治理结构并没有统一的模式,要根据学校关键要素的投入、学校规模等实际情况,选择一种能够有助于实现办学目标的优化治理结构。
转载自http://www.edu111.cn/news.asp?newsid=6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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