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何以会犯这样的低级错误
今天的《潇湘晨报》B03版的一篇报道,可以当作考察当前少数记者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一个案例。
这是一篇关于大学生意外猝死的报道。
我只说一个细节。报道的第二段,记者写道:“昨天(19日),**(死者)父母从老家岳阳赶到长沙,却被告之儿子已离开4天了。在殡仪馆里,他们见到了儿子最后一面。”这话的表达出来的事实有两种可能:一个是死者死了4天后的3月19日,学校才通知死者父母来到长沙。另一种可能是,单位及时通知了家长,死者家属直到4天后才从岳阳赶到长沙。我想,所有的读者都不会产生第二种理解——谁都能理解听到儿子出事后,父母那种悲痛、急切的心情;谁都相信,从岳阳赶到长沙用不着花4天的时间。也就是说,这段话实际传达给读者的信息只可能是:学校故意拖延时间,直到死者死亡4天后才通知家长。
但是,在同一篇报道中,记者在后文写道:“3月16日,也就是事发当天,赵超父母接到儿子寝室同学的电话,说赵超出事了。犹如晴天霹雳,悲痛欲绝的双亲几乎被亲人搀扶着从岳阳赶到了长沙。”很显然,记者非常清楚死者的父母是事发当天也就是16日达到长沙的。
为什么记者在报道的开头故意混淆事实呢?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我们知道,前面的那种表述还有另外一些暗示:学校故意拖延四天,隐瞒事实不告诉家长,这样才显示出事件很“离奇”。不离奇,怎么能算新闻呢?
一个简单到不能简单的事实(家长什么时候接到通知来到长沙),在一位记者的报道中居然可以如此自相矛盾,如果这位记者不是弱智,那么就可能是恶意报错。
当然,我宁愿相信前者,因为后者所揭示出来的信息实在太可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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