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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竟有“恶人先告状”的道理?!

(2013-12-25 12:26:12)

天下竟有“恶人先告状”的道理!?


天下竟有“恶人先告状”的道理?!


 

我在20131026日曾经写过一篇“猪永远是猪,而人有的时候不是人”的博文和长微博发表在新浪网上。

文章叙述了我在上海南站龙川北路被后面野蛮驾车的擦碰后的遭遇。正如我所述,这个野蛮的司机竟然真找上门来要求索赔1140元修理费。而且,还上诉徐汇区法院要求我赔偿。

这家伙从后面违章压线超车擦碰我车,还气势汹汹,值班交警迫于这家伙淫威,竟然以糊涂官判葫芦案,把守法的公民变成了全责。我后悔在当时环境下被他淫威和值班民警的误导、胁迫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写上了全责的字样。我真的气的吐血,

但,我仔细回顾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前后情况,以及我在当时用手机拍摄的照片,我决心与这无赖的家伙在法庭上一决雌雄,深信法官会根据证据来断案,决不让违法分子得逞。但我也担心目前的社会现状,法院是否也像当时的值班交警一样“糊涂官判葫芦案”呢?

尽管赔偿的钱不多和要付出时间和精力,但为了追求正义,我决心与其打一场官司。如下是我接到了原告上诉书后的答辩状,请各位网友和网友律师看到后给我一些建议,如何才能让违法者败诉。

答辩人(以下以第一人称“我”)因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节告知书(原告)(2013)徐诉前调字第(13104)号,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请求合理评估物损;合理交通事故物损赔偿,要求原告对我造成精神损失给予书面道歉。严惩“碰瓷”行为。

事实和理由:

本人持有合格的驾驶证和有效行驶证驾车。201310250825时左右正值交通高峰流之际,各车道几无间隙,根本不容车辆变道,龙川北路上由北向南的车流各行其道,秩序井然。我驾车“沪DC9801”正常行驶在由南向北的龙川北路里车道上,遵守交通法规没有违章,行驶在自己该走的车道上。前面红灯之后我正常停车并且在自己车道靠里侧,留有半个多车道的间隙。

当我车子停稳后,本人听到驾驶车位左侧后部有碰擦声。只见一辆车牌为“皖JZW568”的车子从后面越过实线,违章抢道试图从尾部追越插档,该车的右前角擦碰了我左后侧,造成我车油漆轻微擦伤。

发生事故前两车态势:我车在前他车在后,他车抢车道压实线。

对方停车后维持了当时碰撞的情况。他开车门后马上冲到我的车前指责我为什么停车,要求索赔损失。然后,回到自己的车前以傲慢的姿态抽烟,没有正常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心理波动,他洋洋自得,面带不屑一顾的表情,也没有配合答辩人按交规正常处置交通事故。

我查看了当时现场情况后马上下车拨打110报警。然后用手机拍摄了当时现场碰擦照片(参阅附件现场照片)。从照片上可以看出原告车子强行超越车道实线、以无间隙几近平行的态势碰擦我车。

刚拨通110,路口值班民警就走过来,边走边用相机记录了事故现场。执勤民警看到现场后马上对原告说:“你怎么开车的,你看自己的车子在什么车道上?人家是正常行驶啊!”

原告顿时摆出蛮不讲理的势态:

“我正常开车,他为什么停车?我没有错!”

值班民警面对原告说:

“那好,车子进事故处理中心去,你肯定错了,你是全责!”

而原告还是以蛮横对处置事故的民警说:“进去就进去!”

面对如此态势,民警数次与原告交涉后把我拉到边上劝解我:

“对方不愿承认过错,你也有急事处理,尽管你没有交通违法过失,但耗时耗精力。这是小事故,与其双方僵持还不如你大方一点承认自己过失吧。反正汽车都是进保。”

基于我急事,在无奈之下只能按民警劝解的方式处置事故。在当时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意愿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上以负全责的方式签名。

民警对双方当事人说:“双方马上去徐浦大桥浦东侧‘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勘察车子受损情况,以便进保。”

我听从民警的处置方式,准备与原告一起到评估中心评估车损。

未想,原告做出非常举动,驾车立即撤离现场,再也找不到他了。

事后,他突然打电话给我要求赔偿车损,但基于原告在现场涉嫌了“碰瓷”行为索要赔偿和无理的态度,我无法认同这起交通事故的从没有责任到全责的责任划分。

1.    协议书上描述的碰撞部位为原告车子在“右前方”。证据照片佐证我是正常行驶、车辆在没有斜坡的路上遭遇红灯停妥后,无倒退态势去擦碰后面原告的车子。交通事故是原告违章强行超越车道实线的故意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2.    我无奈协议书上全责认定,但协议书仅仅说明了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至今为止,我也没有收到值班交通警察或交通警察管理部门开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以单凭《交通事故损害责任赔偿协议书》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我不认同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

3.    根据现场原告的行为举止以及谈吐,我认为原告明知越实线强行超车强档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是故意违章行为外,还具有故意“碰瓷”的举动。

1. 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没有警察到场的情况下向我索赔。后在警察对事故判断认为他过错并拒绝“私了”后才禁言。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我立即拨打了110报警,原告却走到车边上抽烟,无视交通法规迅速处理交通事故的规定。如此淡定,说明原告具有交通事故处理经验,并且具有对抗值班民警的流利托词。

3. 值班民警对其违章进行教育时强词夺理,拒绝认错。

4. 原告掌握对方(我)的急于办事的心理,以“进去就进去处理的方式”给予心理压力促使值班警察让我签署协议书退让,以求了断交通事故,争取主动,以获取赔偿。(值得一提的是该协议书没有处理交警的签字和公安交通部门的公章,仅仅是事故鉴定中心的单子。)

5.当获得协议书之后,他拒绝民警的建议立即去往事故鉴定中心鉴定物损,驾车逃逸了现场,令我无法及时进保鉴定。

6.事过一个多月后原告才通知我进行定损,期间我无法知晓该车主是否还发生其他交通事故,破坏了物损原状,扩大了物损范围,其把物损放到后面检验的行为令人怀疑,更是“碰瓷”的手法。

综上所述,原告是以制造交通事故然后通过蛮横施压对方当事人、揣摩交警的心理骗取了协议书以达到骗保的目的,属于“碰瓷”行为。

在原告再一次与我联系后,我短信主张原告上告法院,以便产生机会让原告认错。公民遵纪守法是基本要求,不是蛮横漠视国法。我是位守法的公民,深信代表国家法律尊严的值班民警的劝说是在维护交通法规的尊严,但事实上却让守法的我坐上了被告席以一份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书被索赔,实在不可理喻。

尽管车损可以进保,损失的费用也不高,请法官以上述事实以及证据照片为依据明辨是非。若有“碰瓷”行为应当严惩,若是一般交通事故,请依据事实达到教育原告的目的。

 我认为值班警察以“糊涂官判葫芦案”的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与国家的交通法规有悖,人民警察不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职责,而迁就违法者的蛮横,导致了原告更加熟视无睹国家法律而去欺负善良公民。这是国家执法人员对遵守国法的公民的亵渎,让原告误认为“无理只要蛮横”就可以欺凌守法公民。

我要求法院以我请求的事项给予公正调解。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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