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IPO申报材料不再预留3个月的审核有效期
日前,证监会发审委工作处此次下发的“关于首发申报材料的最新要求”显示,发行人的首发申报材料,不再预留3个月的审核有效期;发行人的财务材料只要在有效期内都可以申报。并重申无论首发是在预披露阶段,还是发审会审核期间,发行人的申报材料都必须在有效期内。
过去,企业在进行IPO申报时,除需要提供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之外,还需要提供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而根据原规则,虽然IPO招股书所有数据的有效期有6个月,但其中前三个月必须留给证监会作为预审。比如,一发行人在今年4月份上报了IPO材料,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基准日为去年的12月31日,那么财务数据的有效期是到今年6月30日。但根据之前规则,在4月份上报材料之后,过了3个月的预留审核期,就到了今年7月份,财务数据就过期了。
与此同时,证监会也要求保荐机构更要及时地反映发行人最新情况的及时信息,报告期后到申报期间的信息均需要及时披露,招股书刊登日前的重要信息也需要及时更新。
此举意味着季报集中申报材料的情况将得到缓解,同时IPO的审核周期将缩短。
二、延长IPO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时间
根据IPO审核流程,证监会受理上市申请材料后,便进入”预审阶段”。发行部的预审员对申报文件进行初审后,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出具书面反馈意见(至少有一次),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书面回复,根据2011年第三次保代培训的意见,证监会目前已将第一次意见反馈的时间延长到30日。
三、创业板招股说明书行业风险信息披露调查问卷
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日前向各大保荐机构下发了《创业板招股说明书行业风险信息披露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如下:创业板推出以来,吸引了大量新兴产业的企业发行上市。为不断提高对新兴行业发展规律及其特点的理解和认识,引导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准确、完整披露新兴行业的风险,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我们设计了调查问卷,希望藉此了解你公司对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行业风险披露情况的看法,以及对完善行业风险披露的意见建议。
四、重大资产重组须披露六类资产评估信息
证监会日前表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通常应当披露资产评估机构及人员、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重要假设、评估方法及重要评估参数、评估结论、影响评估结论的其他重要因素共六方面的资产评估信息。
证监会上市部表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规定,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交易标的”部分披露相关资产评估信息。
重组报告书应当披露的资产评估机构及人员包括参与本次重组的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资质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披露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包括资产评估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对应各评估基准日被评估企业主要资产的情况介绍及评估基准日至重组报告日主要资产的重要变化事项(如有)。应当披露的重要假设为对评估结论有重要影响的评估假设,如宏观和外部环境假设及根据被评估企业自身状况所采用的特定假设等。
应当披露的评估方法有三种,分别是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应当披露的评估结论包括标的资产的账面价值、所采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增减值幅度、增减值主要原因、不同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
此外,存在评估特殊处理、评估结论瑕疵等特别事项及期后事项的,应当进行说明并分析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存在前述情况或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评估报告使用受限的,应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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