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在美国宪法里是基于监督(制衡)与平衡的原则,它是个动态的词,使得三权的权重分配始终能因应国家治理的需要而调整。张先生用“以贪婪制约贪婪”这样的感性语言来描述他对美式宪法的观感,这与传统学界中的性恶论认知并无二致,但显然与事实并不尽然相符,它忽略了机制本身的能动性作用,亦无从解释最高法院大法官终身制的设定原理。
实际上,在宪法修正案的权力宣示下,美国现代社会生活中已形成了五权分立的国家治理模式,这说明,尽管美国宪法里的分权制只是为了满足各地方权力(联邦制国家里的各州政府)并合的需要而设,并非出于理性的设计或源自于某种乌托邦理念的追求,但以对不同主体各自权力的承认为基础的自由作为基本理念,所形成的宪政制度却实实在在地让美国成为了世界第一强国。
美国立法权归参众两院,参议院议员任期6年,众议院议员任期2年,这是由两者各自所代表的主体不同而设定,参议院议员代表各州利益,更多地对社会长远利益负责,因而需要更长的任职期限来履责,众议院议员代表的是选民利益,是现实多变的社会诉求的代言人,由而配以较短的任期使之有效地代表选民利益。
与许多中国人想象不同的是,美国总统并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而是由各州议会选出的选举人团选举产生的。总统由选举人团选出是联邦制的原因,选举人团制度规定,除了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是按普选票得票比例分配选举人票外,其余48个州和华盛顿均实行“胜者全得”制度,即将其选举人票全部给予获得相对多数选民票的总统候选人。这是个较有争议的选举制度,争议的并非是选民能否行使投票权力,而是这制度的机制客观上经常使得当选与否落在了一小部份选民的选票上了,在这个制度下,参选人在选举时往往对大州完全无兴趣,因为相较之下,小州的选举人票比例更高,也更容易利用“胜者全得”机制取得该州的全部选举人票,重要的是,这个有诟病的选举制度选的是总统,而在三权分立原则下,总统更多地只是个最高行政负责人角色,不尽然合理的产生机制并不必然导致社会公平机制的失衡,它仍是个可以为美国社会所接受的选举制度。
有趣的是美国司法权的制度,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固定名额九人,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全体通过方能当选,且为终身制。这是与中国人一般理解完全不同的制度,在我们许多人的观念里,终身制是与民主理念完全相悖的事,在号称民主国家典范的美国,国家体制里怎么可能有终身制这回事?可事实就是如此,只是我们对西方法律的渊源,法学理论法律乃至西方民主制度与文化背景的关系缺乏深入了解罢了。事实上,这种终身制的最大好处就是为司法独立提供了可落实到法官个人的制度性保障。说有趣,是这制度的确让人很难用“以贪婪制约贪婪”来描述,因为它的前提是:大法官不会贪婪。
美国现实社会中独立的第四权是言论自由权及其延伸出来的媒体权等权利。它相对于政府的管理权,政府只能有限干涉行使权力形式,但一定不能干涉权力行使的内容。曾经有过这样的案例,法官认为:宣传抽象暴力不违法。这在中国,显然是个不可想象的事,当然,也不能确定这个案例在何时会被否定。
现实中独立的第五权,是指行政当局下的一些独立机构,如联蓄局、税务总局、联邦贸易法院等,它们的存在,一方面可体现出美国在制度上因应社会事务多样性,注重效率的务实理念,另一方面也展现了当代民主体制分权理念的现实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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