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中国市场化进程中的法与规……世言
(2011-07-21 15:58:16)
标签:
杂谈 |
在市埸自由(私法)和市埸秩序(公法)之间,国家作为立法者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从社会角度看,自由竞争是市场的动力,秩序是市场安全的保障。民法的诚信原则,商法下的市场自由和市场秩序,都是人类社会较成熟的法制观念。从市场秩序角度看,反垄断法被称之为市场宪法是不无道理的,西方的市场经济核心在自由竞争,一旦出现垄断,只能够扼杀自由竞争。从社会和市场秩序两相结合的角度看,经济法则是人类社会活动商业化的需要。
事实上,国家观念的不同使得同一社会关系被立法者构筑出了不同的法律,比方对商业关系中的基本要素“产品”,美国以民事责任规定“产品责任法”,而中国则以公法责任制定了“产品质量法”。事实上,近期中国达芬奇家俱问题已暴露出两者的不同,中国消费者必须通过政府监管渠道才能有效追究该公司的违约责任,若政府监管部门另有立场,恐怕消费者拿达芬奇公司也没什么好办法。
前一篇:质疑“不可能不幸福”
后一篇:云南省高院李昌奎案件再审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