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权自治”实际在国际上并非新事物,那些国际体育组织,国际慈善机构及各类专业团体都不归属“国家”,反倒是国家往往要成为其成员,接受其治理。只是在中国,社会治理本身尚不足称民主,所以人们才会对“民众自治”这样的概念感觉相当陌生。
至于是否应叫“分治”或“合治”,我想,首先应当考虑人权与传统治权的关系,从理论上讲,可以接纳“民众自治”理念的大约只能是实行宪政的国家。一部宪法,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一部全民公约,而且是关于社会关系的公约。但就这种公约而言,签约人却并非具有完全的自主权,也就是说,你只要在这部宪法域内,就视为你是签约人。这就是所谓民主就是“多数决”的基本概念。
我们讲,民主的前提是人权,显然,多数决是以否定少数人的人权为条件的,于是人们有必要将剖析的眼光投向“民主”,看看能不能将“少数人”进一步缩小为“极少数人”。在这过程中,人们发现原来“权力是可拆分的”这个法学原理也可以用在这里,少数人被否定的权力往往只是他众多权力中的一种,而更重要的是,这种权力对大多数人来说,也许是毫无意义的,比方说体育规则,对大多数人来说,并无实际意义。由此,我们说,有许多群体(也包括个体)权利根本就可以不纳入“社会治理”这个概念中。从这个角度看,它用“自治”或者“分权自治”还是较恰当的,单说“分治”或“合治”则不太容易说明“分权”这个基本理念。
第一个顾虑其实也是基于“分治”的思考,也就是你说的是一个权,两个治,而这里说的是权是可分的,所以可以各权各治。而美国之所以我谓之不典型,就是它是分权而治,但仍在形式上保留了权力延伸的概念。不过我想,美国模式实际上至今仍未见大问题,反倒是如果中国要接纳“分权”理念,还真要先认真想清楚:我们准备好了吗?
如果没准备好,那就很可能出现你的第二个顾虑:民主,便又成了现有治权的对立关系。
国家分权而治,其实不在“分权自治”的理念中,至少在现阶段,国家权为单一行权主体仍是合理的,我这里说的是把那些不应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剥离出来,归还民众,让他们自治——也是一种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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