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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之元:制度创新与经济民主——世纪大讲堂之另言

(2009-01-09 14: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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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崔先生从现实角度提出了“打破两分法”问题,他认为“两分法使我们已经无法刻画准确的现实”。应当说,这首先应当是个哲学命题,。这里面涉及两个重要理论认识,一个是什么叫“两分法”;一个是应当怎样准确地刻画现实?前一个问题其实比较好办,我们知道有神论者则认为世界是一元的,两分法则一般被认为是二元论者的认识方法,而老子的思想讲的就是“三生万物”的认识方法,黎鸣先生更是提出了“三元逻辑”的概念。估且不讨论它们的合理性,起码我们可以知道,就哲学而言,“两分法”本来就不是个唯一的认识方法。第二个问题实际上是在问,“两分法”不行了,什么才是可行的?三元论吗?崔先生没有从理论上回答这个问题,他只以实例作了说明:打破二分法思维,就有可能找到新的解决方案。说白了,对崔先生而言,“两分法”原本也是一个需要解放的思想桎梏,现在他自我解放了一下,就找到了一个解决问题的新方案。

    崔先生认为“‘接轨’这个观点实际上是非常误导的,我认为我们如果把改革这个过程理解为一个转轨,或者接轨,将不能够实事求是的反映,我们改革的非常丰富生动的内容和过程,而且将使我们丧失了进一步有效的进行改革和创新的想象力。”。实际上只能说,从两分法这个认知角度看,崔先生讲的完全正确,而若以一元论或三元论看,这个问题却本身就不成立,所以在下一个环节,崔先生还得面临如何“实事求是的反映”的问题,即如何建立一个既符合现实,又具有内在逻辑的理论问题。事实上用解构主义的观点看,作到寻找一个解决问题的新方案这点并不难,未必就需要急于将问题上升到哲学上来深究,只是,这个现实问题的背后的确就是个哲学问题。

    崔先生还说“那么大家注意到,刚才我为什么用了财产权利束呢?这也是我觉得制度创新中一个非常需要的一个新的概念,因为权利,流行的概念是说公有和私有,它把权利不理解为是一组权利或者一束权利,而是理解为一个单一的权利,公有或私有。”实际上这才是观念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早就对“权利”的内涵有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在法律层面,“权利束”根本就不是一个新观念。只是人们在思考问题时习惯于简单浮燥,连法律明文规定的东西也懒得了解,这实在是一个令人沮丧的现实。

    现在的问题是,崔先生举例的“阿拉斯加的模型”,从理论上讲,它并不是一个人们难以理解、难以接受的东西,那么要真正接受它的障碍在哪里呢?我想无非就是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不过,这里实际上说的只是一个东西:那玩艺看上去倒是挺好的,只是最好先让别人试试……。而更现实一点看,“经济民主”与“政治民主”一样,是“民”要为主,要分政府的蛋糕,而且这次要分的是实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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