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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疯母回家

(2007-06-14 22:24:23)

如果起诉?

    首先要明确史K的行为能力,而这种认定,理论上必须是法定程序的结果。

    基于史K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帅好文中介绍的情况看,史K的情况并非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只是在没有监护人(如果不严苟要求,村长也可视为当时的监护人)的情形下建立了一个违法的事实婚姻关系,但并不足以构成重婚罪,因为关W(以及周围的人)并不知道史K的婚姻状况,且村长已对史K的说法作过了解,而史K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她自已无须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站在张T的立场,他要求关W放人的要求具有充份的法律依据,如果关W拒绝放人,那么关W就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在条件成就时则构成强奸罪,张T甚至无需考虑依民事途经寻求法律救济(非法同居这个概念在现行法律中已不复存在),如果经合法要求后关W拒绝放人并仍以夫妻名义与史K共同生活,张T可以重婚罪主张追究关W的刑事责任;

    站在关W的立场,他有两个选择,一是以史K代理人身份提起离婚诉讼,但只要张T反对,这场官司必输无疑;第二个选择是要求合理补偿,而这个主张在法律上要分二个不同情形,属于治疗费的,可以裁定由张家予以补偿,属于生活费的,由于当事人是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且史K有一定的劳动能力,这部份主张未必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最具争议的是站在史K的立场应当怎么办?他能够有相对明晰的自由意志,但他却不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如果仅从法律关系看,他的问题是首先要解除张T的监护权,而这个主张只能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变更来实现,且张T有权对变更提起诉讼,因此,史K的自由意志有可能须得二个诉讼程序才能得到解决。重要的是,他的这个主张是有可能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的。

    但,这真是他所要的吗?我想这也是延庭长的几个考虑之中最符合司法背景的地方。

问题在哪里?

    我想,问题首先出在究竟要怎么看史K的“相对明晰的自由意志”?这其实是个立场问题,或者说,要看你从哪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事实上,可以看到参加讨论的人都有着自已的基本立场和不同的角度的(恕不列举)。主流观点大约是应当支持他的自由意志,理论上讲,我也支持,而且只要他要,法律完全有可能给予救济。但具体到史K的个案,这里面虽然涉及了婚姻法律制度、涉及了张T的合法权利、涉及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甚至包括到更为抽象的‘人权’观念,可事实是史K是可以得到现行法律的救济的,所以结论是“史K是能够在法律框架内实现他的相对明晰的自由意志的”。

    第二个问题是现在的结局可以吗?显然,关W是不满意的,他失去了他曾经有的,因为那本来就不属于他,关键在于他(包括我们大多数人)误认为一个低智能的人也能象常人一样为自已的信念而坚持。史K自己满意吗?看来是满意的。张T当然是满意的,这还包括了他的家人。法律说合法的目的达到了,不合法的意志没有演化为违法行为,满意。道德说,我不清楚自已想要什么,不知道该不该满意。一定也有不满意的人。帅好满意吗?我不知道。我呢?不满意,理由是案中人并未因此而在人性层面得到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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