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被富士康(鸿富锦)起诉,后又变更诉讼请求,追加被告,并向社会发表声明。《第一财经日报》亦籍此发表四点声明以表达立场。来而不往非理也。不过对声明内容有所不解,请问:
富士康(鸿富锦)称“假扣押标的”是指何意?扣押标的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依法按程序执行的事项。富士康(鸿富锦)的声明是否直指司法机关渎职?证据何在?
《第一财经日报》声明第三点称对鸿富锦不当起诉记者并已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保留反诉和另行起诉的权利。记者受到的损失和损害,其诉讼权利在民法上只能由其自已行使,报社充其量只有支持诉讼的权利。请问报社,对记者的受侵害主张反诉和另行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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