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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2.17)假若人是不自私的

(1984-02-17 18:43:04)
分类: 五常谈学术

「自私」在经济学上被称为个人利益「极大化」,及个人耗费「极小化」。这些代词其实不是因为比较好听或较有学术味道而起的。十九世纪末期开始,数学渐被广泛地运用到经济学上。「极大化」、「极小化」是微积分数学的重要项目,对经济分析的推论有很大的帮助。我们可以说,微积分是有效地将自私的行为带到边际上。但对一般读者来说,「极大化」、「极小化」显得不伦不类。既然我们要向浅中求,就索性干脆地用「自私」或「自利」算了。

自私自利的行为可以分三个不同的角度去体会。第一个角度就是利己的行为也可以利他人。这是我上一篇分析自私对社会的贡献的文章的内容。基于史密斯及李嘉图的理论,再经过无数高手的改进,我们知道自私图利是鼓励了每个人尽量用低成本去专业生产,然后大家在市场交易,结果大家得益。这角度的经济理论放诸四海而皆准,实证多而有力,是错不了的。产权的问题是有着间接的重要性——没有私产就发挥不到市场的效能。但因为这重要性只是间接的,产权的关键就往往被忽略了。

第二个角度,是自私是会利己损人的。例如办厂生产图利可能会污染邻近的物业。利己损人的行为跟产权有直接的关系。虽然如此,无可避免的产权分析要到一九六零年高斯发表了他的《社会耗费问题》之后,我们才恍然大悟。高斯定律我已向读者介绍过了,不必在此重述。套入自私的角度里,高斯的主旨就是利己损人对社会整体可能有利也可能有害。问题是损人所得的利益是否大过他人蒙受的损失;或在损人利己的情况下,社会生产的总净值是否会被提高或减少。高斯的结论,就是若私产有了清楚界定,只要交易费用不过高,损人利己的行为会因为合约的安排而给社会带来最高的总净值。不明白的读者可参考我另一篇文章《从高斯定律看共产政制》。

今天我要谈的是第三个自私的角度。在这个角度里,我们反问,假若人不自私,社会会得到些什么利益呢?我们的答案是,人若不自私,社会的交易(或非生产)费用会大为减少。那就是说,自私的行为会增加交易费用,这对社会是有损害的。

且让我从杜洛克(G. Tullock)的一篇文章说起,杜洛克问:「盗窃的行为对社会有什么损害?」盗窃会使财富分配有改变,但一得一失,何害之有?他的答案大概是:「因为有盗窃的行为,防盗者为了保护自己的财物,就会有所耗费。这些非生产的费用,若没有盗窃的行为是不会引起的。所以盗窃对社会有害。」

这个观点基本上是有矛盾的。盗窃是自利的行为。人若不因自私而去盗窃,防盗的费用当然会减少,这对社会是有所增益的。但若不因为自私而不断地去争取利益,则自私所带给社会的贡献就减少了。此消彼长,可能得不偿失。在一般性的概念上,「盗窃」与「生产」都是在局限下为自利争取「极大化」。我们不能接受自私的假设,而希望没有盗窃的行为;也不能要求人不自私,而又希望自私的贡献仍然存在。

在最近十年来的公司原理的发展中,有不少论调是基于自私所引起的交易费用过大,使市场难以运行,因而有公司的形成。在市场买卖,各种欺骗或不忠实的行为会增加交易费用——因为承诺难有保障,合约也能反悔。若每个人都言而有信,律师的生意会大量减少。雇请工人,偷懒的行为也会增加交易费用;若工人不偷懒,管工的费用可大为减少。不忠实是自私的行为,跟制造货品出售的行为是有着同一的假设。我们不能接受或反对自私的假设,而不容许这两种行为的并存。

假如我们能用一个「人生下来就会遵守《圣经》十诫」的假设,社会是会更富有的——有益的自私行为存在,有害的自私行为除去。但这个假设对解释行为一无是处。不过我们可以问,《圣经》为什么会有十诫?中国为什么会有传统的道德观念?我们为什么会教自己的孩子不要偷懒,不要说谎,要言而有信?究其因,就是社会要减低交易费用。我们希望在社会上有忠厚的声望,能够获得多人信任,因而增加自己的收入。但这并不等于不忠实的行为就会除掉。

在这自私有利也有害的世界中,经济发展的快慢,生活水平的高低,就要藉一个制度能将自私所有能带来的利益「极大化」,同时又能将自私所能带来的损害「极小化」。问题就真的是这么简单。在分析高斯定律的文章里,我解释了私有产权为什么会将损人利己的行为带来最高的总净值。在《自私对社会的贡献》一文内,我解释了因为有了私产,「比较优胜定律」鼓励以低成本去专业,使自私的行为带来奇迹。

这篇文章里,我强调了因自私而增加的交易费用是有害的。但因自私而起的交易费用,虽然不能除去,却可因自利的企图而减少。私有产权容许多种不同的合约安排与选择,是使交易费用减少的最主要因素。这是近代经济学的可以肯定的结论中比较重要的一个。换而言之,在共产政制下,自私所引起的交易(或非生产)费用一定会较大。

人若是自私的,废除私产的效果就是民不聊生。在这一点上,用三个不同的角度去分析自私问题,结果是相同的。

 

后记

自私对社会的害处,是增加交易费用(这包括保障产权的费用)。

失信、欺骗等行为,增加了合约、律师、法庭等费用;偷盗、抢劫等行为,增加了防盗、警察等费用。而这些行为皆因自私而起也。

假若每个人天生下来就自然地遵守《圣经》的「十诫」,或对社会有利而自私,对社会不利的行为绝对不干,那么社会的交易费用会减九成,人类的财富会大幅度上升。对社会有利才自私,对社会不利就不自私,岂不是皆大欢喜?

不幸就是上帝当日造人没有想清楚,或怕麻烦。所以祂造出来的人都一般性地自私。这倒方便了后来的经济学者。今天的经济学就简单地假设自私是一般性的。若不然,经济学全都废了,要从头开始!

在自私有利也有害的社会中,人类的存在证明利大于害。然而,有些社会富裕,有些贫穷。这分别,与天然资源的或多或少有点关系,但其决定性不大。香港及日本等富裕例子,就证明天然资源不大重要。

经济研究四十年,我认为国富与国贫最重要的决定因素,是自私所带来的利与害的比率:这比率越大,社会就越富有。而导致这比率的或高或低的条件,是产权制度。就我所知的历史上的新有产权制度中,私有产权有无与伦比的增加自私之利而减低自私之害的功能。

私产界定明确,有保障,就国富民安;私产受到干预,经济就有困难;废除私产,就民不聊生。这是我四十年来日夕思考所得的结论,应该是错不了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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