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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12.30)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说起

(1983-12-30 12:12:48)
分类: 五常谈学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quality Before The Law)有好几个含义。这里我将分析其中一个最普遍的含义。这就是无论皇亲国戚,或是无名小卒,犯了同样的法例,就要受同样的处罚。社会若乖离了这个准则,法律就有等于无,产权或民权都会失去了保障。

以我个人的观察,在这方面的实施,美国最令人佩服。一个市民见警车超速而能成功地将驾驶的警员诉之于法;肯尼地总统之弟妇因在街上抛弃纸碎而被罚扫街(后来罚款了事);列根总统之子要领失业救济金——都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例子。相比之下,香港实在是输了一筹。日前民政司黎敦义的汽车因非法停泊而被抄牌,但却没有像当时在场的其它车辆要被拖走(另一辆名贵车也仅被抄牌),是很明显地违背了「法前平等」的准则。警员不依法行事而不受处罚,对滥用权力是有所鼓励的。

要做到「法前平等」是绝不容易的。除了界定权力的费用外,概念上的混淆也是一个障碍。法律面前不平等与不平等法律是两回事,未成年的少年犯法受罚较轻,是因为后者而不是因为前者——法律指明成年与未成年应有不平等的处分。

美国的种族歧视问题,就有三种往往令人混淆的不平等因素。第一是法官或陪审团歧视黑人,产生了法前不平等的判断。第二是在某些地方自立的法例中,间接的含意可被用以歧视黑人。第三是产权的保障是包括歧视的权力的:香港有些餐厅是指定客人要打领带,否则不被招待。在概念上这是跟美国某些地产商不卖物业给黑人相同。虽然看起来在伦理上有分别,但不欢迎黑人通常不是因为道德问题,而是因为黑人的存在可使邻近的物业跌价。

撇开道德的问题不谈,美国反对种族歧视的法例是与私有产权的原则有冲突的。这个以保障人权为出发点的法例,使产权界定发生问题,转而损害了「法前平等」的重要准则。以有名的柏其案为例,我们可见「法前平等」的概念并不简单。

著名的加州大学,因为要满足政府的反歧视法则,在极难取得学位的医学院中分配固定学位给黑人学生。柏其是一个白种人;无可置疑地,他的成绩及其它入学资格都比一般能入该医学院的黑人学生好,却不被取录。柏其于是起诉加州大学。这官司打了五年,结果美国最高法院判柏其胜诉。大学当局的辩护理由,是学校不只有权规定学生配额,而他们的特别配额是依照反种族歧视法例而设的(这理由没有错)。柏其起诉的理由,是校方因为反种族歧视而使他受到种族歧视(Adverse Discrimination),因此加州大学是犯了反种族歧视的法例(这也是没有错的)。

有关本文的要点,就是我们很难分清楚柏其的遭遇是否因为在法律面前不平等,或是因为不平等的法律,或是两者并存。较为可以肯定的结论,就是因为反歧视法例而产生的权力界定不清楚的情况下,法律面前平等的概念就起了混淆。

要绝对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不可能的。能在这方面稍有成就,就显出其制度的不凡。香港民政司只被抄牌的不平等,比起其它东南亚的国家,已足以自豪了。黎敦义维护香港现有的政制,不遗余力数十年。他被抄牌之后应该是沾沾自喜的;若他的汽车被拖走,他可能更加高兴。正如我们从事教育的,若有学生能有系统地指出我在理论上的错失,我岂有不喜上眉梢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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