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五常谈学术 |
不久前发表《超市有垄断吗?》,答案是没有。读者同意,但其中一位提到「封杀」,希望我能澄清。他说一位朋友试图开超市,但遇到货源供应的困难,显然是因为现有超市的存在,供货商要不是不合作,就是货价过高。
封杀(foreclose)是美国反托拉斯的大话题,有多种,真有其事,但为什么要封杀,怎样的封杀对社会经济有害,算是罪,往往有理说不清。香港的超市有封杀竞争者吗?可能有,可能没有,而如果有的话,政府应否禁止呢?
我不怀疑香港的超级市场的平均售价比街市的高:物品远为集中,质量较为可靠,场地比较清洁。我也不怀疑超市的入货成本比街市的低:量大有折头,结帐准时与安全也有折头,而财雄势大的资本家借钱的利率比较低。我因此也不怀疑:如果不管创立超市王国的上头成本,超市的利润比街市的高。这比较高的利润在经济学上有个名堂,叫作归属租值(imputed rent)。这租值是可以在有激烈竞争的情况下存在的,所以单看利润的高下,不足以管制。
读者的问题应该是:超市的入货成本比街市的低,除了上述原因,是否还有源于封杀的行为呢?如果有封杀,政府应否管制?考虑如下的例子吧。
(一)可口可乐是有专利权的物品,超市老板要求可口可乐给他专卖合约(exclusive contract),不卖给其它竞争者(封杀也)。可口可乐当然不会同意。但如果真的给超市签了专卖合约,就等于把可口可乐的香港专利权转让。超市有了专利,会封杀(不卖给)其它行家吗?不会的,因为加价卖给行家有利可图。重点是来来去去只有一个专利权,没有增加,何罪之有?然而,专卖合约可以被视为直线合并(vertical integration),在美国有机会被反托拉斯起诉。
(二)超市要购入可口可乐转销,但后者可能说,你要销售可口可乐,就不能销售百事可乐了。这种倒转过来的封杀一般不是罪,因为物主有权不卖。然而,我知道一件反托拉斯大案,物主不卖是大罪证。
(三)毫无专利的鸡蛋商供应超市,签了专卖合约,说明此蛋商不能卖给其它零销者。是封杀,但没有人关心,因为蛋商多得很,而专卖合约一般是法律容许的。
(四)超市与某蛋商之间没有专卖合约(口头之约也没有),有竞争者要与该蛋商购货,超市说:「你卖给他,我就另找蛋商,不再要你的供应了。」这种封杀行为不好看,因为有恐吓的味道。其实不是恐吓,因为蛋商有权不卖,超市有权不买。
(五)超市向糖果厂订购糖果,指明是要按超市的设计做,不准卖给外人。超市的糖果设计有不言自明的专利,封杀厂家不能卖给外人,只口头承诺在原则上也是合法的,没有罪。
说来说去,上述的封杀皆不应该成为反垄断法例之罪,因为买、卖双方都有法律认可的权利,见封杀而禁止很可能扰乱了社会的权利结构,因小失大也。但究竟超市有没有应该禁止的封杀行为呢?可能有,但不容易判断。基本问题简单:越权的封杀应该禁,问题是越权与否从何而定?
你卖鸡蛋给他,我再不买你的鸡只了。你的店铺是我租给你的,卖鸡蛋给他你要搬出去。你店铺的业主借了我的钱,你应该知道怎样做。虽说我有权不买鸡只,有权不租出店铺,有权要求还钱,但事情起于鸡蛋,应不应该伸延到我的其它权力上去呢?读者想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