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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女学生发生性关系 墨女同教师获刑3年

(2012-03-06 09:22:07)
标签:

杂谈

墨尔本的一名中学女老师因与一名女学生发生关系,获刑3年。

周五早上,量刑法官MichaelMcInerney判决现年29岁的STC(根据法律原因,不能具名)入监3年,并令她立即服刑8个月,之后可获28个月的缓刑。但在宣读完这个判决后,McInerney称,他计划延迟判决执行的时间,以给予此案的双方以28天的上诉时间。他还透露,在咨询了上诉法庭后,他获悉,上诉或须6-12个月的审理时间。他称,在此案完全厘清之前,STC不必入狱服刑。

但是检察官ChrisRyan却要求立即执行这一判决,并称McInerney的行为已经逾越了《量刑法》(SentencingAct)赋予他的权力。他称,如果STC获允提交上诉,那么她也就可以申请上诉保释了。

STC承认犯有1项猥亵16岁以下儿童罪、4项与在她照管、监督或职权范围下的16岁以下儿童发生性行为罪。

在宣读判决的过程中,McInerney称,这起案件发生于201011月至20111月之间。他称,至晚从20103月起,STC便与那名学生发展了“紧密的关系”。法官认为,这段关系是一个早熟的学生和一个被自己的学生迷昏了头的老师之间的孽恋。

与女学生发生性关系 <wbr>墨女同教师获刑3年

据悉,这对热恋的师生在一个月内总共发了535条简讯。那名学生在其中的一条简讯中写道,“紧紧地抱着你,深深地吻你。你是我最好的朋友,我无法停止对你的爱。我会帮你疗伤。我爱你。永远与你在一起。你是那么地美。”

McInerney称,这起案件非常严重,因为STC违背了他人对于她的信任,同时,两人的年龄和成熟度相差巨大。但他也接受了STC的行为与其性心理不成熟的辩护意见书。那名学生则称,她将自己与老师的性行为看作是一种疗伤方式,是爱的表达。

    对于上述事件在传统思想和社会道德底线面前,我们无法做出最为准确的判断,而一旦触及到法律范畴,这就不是单纯意义上的道德问题。各位博友,你们是如何看待这件事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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