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是恶税?
就在各路传媒不断报道“房地产税已正式列入中国立法规划,按时程推估应能在2017年完成相关程序”之际,中央级媒体人民日报的一篇专论文章《未来的房地产税不能成为恶税》,却是硬生生给“箭在弦上”的房地产税浇了一盆冷水,坊间甚至有传闻:这下子房地产税是真的“征”不了了!
果然如此?实则大谬!
在我看来,国家建设、发展千头万绪,无不需要经费支撑与推进,其资金来源的“大头”必然是税收,而征税往往需要的只是“名目”罢了,譬如,有些国家或地区在消费者购买汽车后的保有期间,既征牌照税、燃料费还收“养路费”,你说这又有什么道理可言(难道只有汽车会破坏路面吗)?事实上“房地产税”同样如此,“是否需要”比“是否合情合理”更加重要,因为换个角度与说法它就“合情合理”,甚至“合法”与否亦可透过修法解决(房地产税不就是如此),而“恶法亦法”!
人民日报吃错药了?
当然不可讳言,以人民日报的代表性及分量之重,以其所发表论述措辞之严厉,的确易予人产生“房地产税立法已搁浅”的错觉与联想,但实情绝非这么简单。且让我们先看看人民日报是怎么评价“房地产税征收”这件事儿的。人民日报写到:从房地产税征收的程序来讲,既未进入人大立法程序,而且尚未得到国务院批准。房地产税“八字没有一撇”,面临无法解决的根本问题,那就是,土地国有制与房地产税是无法相容的,该方案还存在极为严重的重复征税甚至三重征税,无度加重税负的问题。目前中国房地产的所谓70年产权,也不过是租借了70年的使用权。而占房价最大份额的土地出让金,就是一次性交给政府的租金。那么,对于租来的土地,征收地产税,有道理吗?从中国土地制度的发展看,老祖宗对于租和税的区别是非常清楚的。这样简单的道理老祖宗能分清楚,今人分不清楚,岂非咄咄怪事!……云云。
物权法已解决土地使用权困扰
看似言之在理、煞有介事,但实则是“房地产税”进入人们视野的近十年来,已然被无数相关专家反复讨论、争辩,毫无新意的陈腔滥调。
探究该文章主轴基本可归纳为两点,其一为“土地国有,且仅70年使用权”,其二为“重复甚至三重征税”。关于征税问题可透过税种调整的方式加以化解,相对容易处理些,倒是“土地国有制”貌似与房地产税之征收,的确存在矛盾、难以兼容,但在我看来,仍是名目或科目之别罢了。有人以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正是征收房地产税的前置作业,其实根本不是,因为不动产的拥有本就以登记为要件,而“统一”的目的,更多的考虑是探明国人房屋持有数量、权属,乃至中央后续宏观调控时有所依据罢了,毕竟房地产税属于地方税,并不针对跨城市房屋征收。
宾利售价肯定与钢材成本无关
真正为房地产征收“打前站”、铺路、扫平障碍的,其实是2007年10月实施之“物权法”,因为其中明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满后,自动续期”,如此则形同土地的永久、可持续使用。从国家体制上来说,这应已为“最极限的表述方式”,再在文字上著墨、挑剔与强求并无实质意义。
何况真要在公有或私有之产权属性上“吹毛求疵”,中央完全可以另起炉灶,将“房地产税”再度改名(之前曾试图以1986年9月15日既有针对营业用房课征的“房产税”,扩大征收范围至一般住宅),称之为“房屋持有税”(简称:房屋税)——土地是向国家租用的,房屋权属总是自己的吧?以此名目课税,反对者又该如何辩驳呢?(下期待续)
本文8月7日刊载于《理财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