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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付全款先过户,务须小心

(2008-11-13 19: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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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举案说法

未付全款先过户,务须小心

近日,读者于先生终于和一位买房人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将自己的120平方米房子以一个合理的价格卖给对方,但是买房人提出一个条件,就是先付部分房款,等房产证过户后再付另一部分。对于这桩买卖,于先生有喜有忧,喜的是在北京二手房交易低迷的时候能找到买主,并且价格还说得过去,忧的是,这先办房产证后付全款是不是有漏洞?于是致电本报客座律师,希望给予指点。

 

律师问清楚双方协商的要点后首先强调:这种形式确实有风险。

 

我们首先假设买房人是善意的。在完全善意的情况下,在没有付清全款的情况下,把房产证变更成对方,也会造成很多问题。第一,人家收到变更后的房产证,就可以对该处房产行使权利,出售、抵押甚至继承等等。第二,如果收到房产证之后人家并不按约定继续付款,这里面包括恶意和善意的,你作为卖房人,要求继续付款的力量就会很微弱,因为人家房子已经到手,你手里已经没有强有力制约武器。第三,那个时候双方撕破脸走上法庭,人家处理这房子,在程序上的速度要比你快得多。

 

也许你说,房子是永久性建筑,反正跑不了,欠我钱又是事实,难道还没有王法了?我们来举个例子。假设你的房子总价120万元,人家先付了60万,其余的办了房产证再付。但是后来这位买房人突然股市走背运血本无归,加上原来做生意欠人家的,债主找上门来打官司,你的房子(现在名分上是人家的)将是法院强制执行的资产。而你确信他给你付款有问题的时候去打官司就已经晚了,一定是你发现他在别的案子里成了被告,或者你看到他无力支付的时候才想起来打官司的。除此之外,假设他在没有付清你的全款时突然遭遇不幸,法定继承人办理继承手续只需几天时间,而你的官司按法律规定走完全程要6个月的时间呢,这期间继承人出售、抵押什么的,都会给你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你又说了,我不会办了房产证不给他吗?这样他就没办法处理这个房子了。

不然。房产证是这所房子的身份证,别人拿着没有什么大用。办好了的房产证说明这房子是人家的,你拿在手里,无论在哪里出示,还是说明房子是人家的,因为房地局备案已经表示谁是房屋所有权人,你拿在手里,只能给他添一点麻烦,而不能解决大问题,产权人只要到房地局挂失,几个月之内就可以发新的,而领新证必须人家亲自领取。

 

可能你还是要问,在很多种类的交易中,都存在后付款的支付方式,怎么房子就不能后付款呢?你看现在餐馆里吃饭不都是后付款嘛!法律意义有什么不同吗?

 

律师说,这里面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不同,关键是数额上有很大差距,几个人吃一顿饭,所产生的费用最多是一个人一天的工资收入,而饭馆老板一天可以有几十甚至几百桌客户,因为后付款可以更好的吸引客户,并且可以作为提高服务质量的动力,即使偶尔有客人“跑单”,经营者也不会有太大损失。而房屋买卖就不同了,只要有人“跑单”,买方就要损失半辈子的收入。

 

在西南某城市的一位开发商就遇到过恶意“跑单”的事儿,造成的损失用了几年的功夫才缓过劲来。

 

宋某穿着华丽,找到位于该城市中心地段某写字楼销售中心,称整栋购买现金支付(不贷款),老板见到大客户就亲自接待洽谈合同,双方约定总房款4亿元,宋某列出资金使用计划,大约在三个月内陆续支付所有房款,也向对方提出了一个要求,由于自己急于成立集团公司并在此办公,需要显示自己有整栋大楼的不动产,所以希望尽快办理房产证。开发商老板也是商人出身,对此非常理解并承诺上述要求。

房产证过户在一周内就办好了,宋某也如约支付了几次房价款,但在取得产权证之后就发生了变化,开始不怎么好好交钱了,在缴纳了1500万之后就再也没有给过一分钱。开发商老板心里想,反正他在我这儿办公,还能跑到哪儿去!就没有采取法律手段。但是他那里知道,宋某已经将这房子向银行做了抵押,取得了4亿元的贷款后不见了踪影。银行发现不对劲儿,刑事、民事手段一起上,最后取得了变卖房子的权力,开发商一直看着房子还在,只是设法找宋某,直到法院带着银行的人来拍卖房子才如梦方醒。

 

越是在房子不好卖的时候主动送来的买卖,越应该考虑风险性,不要为成交的快感付出昂贵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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