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it/科技 |
分类: 产业观察(IT评论) |
腾讯与珊瑚虫对簿公堂,引起舆论哗然,普通网民几乎是一边倒,全力支持soff,声援珊瑚虫QQ作者陈寿福。
对于互联网侵权现象,我早已麻木了,总的印象是,网络侵权无是非,特别是“馒头血案”以胡戈大胜陈凯歌大败而告终,更让人越看越糊涂。网络侵权,究竟有没有一个说法?
现在旁观“珊瑚虫”一案,仍然看不清楚:
一、 是否侵权?
公诉方南山区检察院称,据公安部门查证,陈寿福自2003年开始非法复制QQ软件后修改发行、传播,几乎是针对每一个正版的QQ软件都进行了修改发行。
支持陈寿福的网友强调,soff仅开发了个珊瑚虫外挂插件,并没有修改腾X的Q任何源程序文件,即使是曾经将珊瑚虫打包到免费的Q软件时也没有修改过Q任何文件。
二、 如何定性?
公诉方认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允许,修改、复制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217条,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据了解,对此指控,陈寿福当庭认罪。
支持陈福寿的网友认为,“刑事犯罪,应当具备犯罪的三大特征,即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陈寿福的珊瑚虫,怎么看也看不出上升到这么高的高度”。
这些争论谁是谁非,最终还得由法庭依法裁决来了断,我们再唠叨也没用。我只想提一个问题:珊瑚虫作者陈寿福的动机是什么?
热情友好的网友宣称,陈寿福曾经打出的旗号是,为网民争取“绿色软件”,抵抗QQ的商业广告。
这是“曾经的旗号”,那么后来呢?我不相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陈寿福从“个人兴趣”到“组织网友修改QQ软件”,再到成立珊瑚虫工作室,一直都是纯粹地为天下网友提供一款“绿色软件”?事实上,珊瑚虫已经为陈寿福带来117万的巨大利益。不管怎么解释,都很难让人相信,陈寿福玩珊瑚虫不是为了经济利益,否则,以抵抗QQ商业广告为旗号的珊瑚虫,怎么也会捆绑商业广告,从北京智通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收取15笔共计105万元人民币广告费?这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耳光吗?
支持陈寿富的网友可以无视他开发珊瑚虫的商业动机,但不能否认一个事实,国内与腾讯QQ类似的共享软件受到第三方软件中间商或软件“创作者”修改、复制,并通过安装、发行广告插件等手段,给无数用户带来无辜的伤害。试问,这些软件作者都在效仿陈寿福,为网民争取“绿色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