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应成为杜绝“带病复出”的制度前沿
(2009-04-22 1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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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官员人大修正案人选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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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应成为杜绝“带病复出”的制度前沿
赵志疆
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议事规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程序性规定,这是议事规则实行20多年来首次进行修改。修正案草案规定:“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选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4月21日 新华社)
相比起议事规则来说,修改后的修正案草案增添了“提请免职的机关也要说明免职理由”的规定,这当然是一种细节的完善和补充。不过,其实际效果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毋庸讳言,对于公众来说,官员任命所受的关注程度远远大于官员免职,而前段时间接连发生的“带病复出”事件,无疑使公众对官员任命程序的本身产生了质疑——为什么那些曾经的“问题官员”早已在人们的不知不觉中异地为官,这样的官员任命是否合乎法定的程序?
在官员“带病复出”中,至少有两处明显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违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党政干部的任职实行的是任职前公示制度,而相当一部分“带病复出”无一例外忽略了这一点;伴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官员任免等信息原本就属于主动公开之列,但却往往付之阙如。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容易被人忽略的细节,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问题官员”在正式复出任命前,必须经由相应的人大常委会讨论、质询并投票表决,获得多数票通过后才正式生效。那么,“问题官员”在带病复出之前,是否向人大说明了任命理由以及任命人选的基本情况呢?
我想,可能有点悬。原因很简单——想要使“问题官员”一举赢得多数代表委员手中的赞成票,恐怕绝非易事。当市井坊间揶揄,“带病复出”跟媒体与公众“躲猫猫”的同时,人大极有可能也被蒙蔽了双眼。当行政监督、群众监督与人大监督同时失灵的时候,到底拿什么来阻止“带病复出”的层出不穷?由此必然引出一个问题,对于那些不说明任命理由甚至隐瞒任命人选基本情况的任命提名,人大应该如何对待?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国家监督体系中最具有法律效力和最高层次的监督,依法履行任命国家机关干部的程序,并对他们实施监督,则是人大的法定职能。对于不符合干部任用标准和条件的提名人选,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理应理直气壮地投出否决票。如果人大能够率先“强硬”起来,“带病复出”想要瞒天过海的难度无疑大大增加,而一旦接受人大质询成为官员任命过程中无法绕过的“关卡”,也将倒逼任前公示等后续制度的正常实施——既然首先就要向人大“公示”,再“公示”一次又有何妨?反过来,如果人大的法定监督被“带病复出”率先突破,其后的制度约束难免被逐层化解——最具有法律效力和最高层次的监督尚且无能为力,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又怎能不徒呼奈何?
“带病复出”的层出不穷,不仅使人慨叹问责机制的疲软乏力,同时使人忧虑于选拔用人标准以及其中必要的监督。正确依法行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免权,就应当在严把官员“入口”的同时畅通“出口”,不仅要尽早发现“患病官员”,同时应当及早将其清除出列,避免经人大任命的官员遭到公众抵触这样的尴尬发生。从这种意义上说,从细节上明确任免程序的规定显然只是第一步,关键还在于如何使程序规定落实为严厉的监督,从而构筑起杜绝“带病复出”的制度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