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应是公务员考核中的“主考官”
(2008-12-04 11: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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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主考官公众等次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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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退出机制需破除封闭监督
赵志疆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等级的公务员将被辞退,“公务员队伍将建退出机制”的说法终于首次落到了“纸面上”。12月2日,国家公务员局连发《公务员培训规定》、《公务员奖励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三个试行规定,并于即日起生效实施。(12月3日 北京晨报)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存在五种情形之一予以辞退,其中第一种情形就是“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作为《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三个试行规定不仅重申了“两年不称职将被辞退”,而且明确了考核管理规定,公开了具体操作细则。
与其他社会职业相比,公务员严重缺乏流动性、新陈代谢缓慢,而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与自我评定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关键因素。正因为如此,考核细则本身遭到了不少质疑——考核包括个人总结述职,主管领导给出评语和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涉及自身利益,个人述职的参考意义有限;主管领导建议和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则不免有人治嫌疑;更为重要的是,这三种考核依据无一例外继续遵循内部监督模式。无论哪一级别的领导,其本身也是公务员,公众如何相信他们既能当好“运动员”,又能做好“裁判员”?
公务员“能上不能下”,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领导“能上不能下”,虽然我国早已废除干部职务终身制,但实际生活中,除了退休之外领导职务上去了就很难下来,甚至因此出现“带病复出”、“异地为官”。“能上不能下”的领导为基层公务员向上攀升提供了模板和空间,因此造就了整个群体的“能上不能下”。在此背景下,内部监督的“一团和气”不难理解。虽然一些地区曾经出台以群众投诉决定公务员去留的规定,公众因此具有了一定的发言权,但由于考核评定最终依然由部门来主导,因此并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相比之下,彻底将公众声音排除在外的考核结果,恐怕更加难以令人感到满意。
来源于财政拨款的公务员工资主要由纳税人负担,公务员则依法履行公职为公众提供服务,作为被服务对象,公众理应是公务员最直接和有效的监督者。因此,除了细化量化考核指标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强化公众的监督地位。一方面,与公众联系密切的岗位,应直接听取公众的反映,并以此作为考核依据;另一方面,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民众利益的代表,针对公务员的考核管理规定应由人大主导出台;除此之外,考核结果有必要通过各种形式向外界公开,以接受广泛监督。对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规定,涉及公务员升迁、任免的信息,原本就应主动对外公开。
破除权力封闭运行,不妨先从破除权力封闭监督做起。只有不断强化外界监督,建立起以公众为主导的公务员考核制度,才能使公务员退出机制落到实处,避免“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同时,使公务员在严格的考核制度面前懂得敬畏其所服务的对象,而不是敬畏位列其上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