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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招工的罪与非罪

(2008-10-08 11:21:11)
标签:

亲子鉴定

铁路系统

杂谈

分类: 赵言赵语

“亲子鉴定”招工的罪与非罪

 

赵志疆

 

“接收职工子女,要看亲子鉴定。”郑州铁路局桥工段劳动人事科一纸通知,让30多名职工郁闷了半个月。单位为此做出解释,年年有人造假乱安插非直系亲属,出此下策也是被逼的。(10月7日 东方今报)

 

此事在互联网上激起轩然大波,很多人惊呼“时至今日,原来铁路系统还在安排子女接班啊”,有人更是联系铁路部门以往的过错得出“都是近亲繁殖惹得祸”的结论。就事论事,这样的结论未免失之武断。

 

盖有“郑州铁路局郑州桥工段劳动人事科”公章的通知写得很清楚:职工若不参加鉴定,复退子女安置办公室此批将不予接收。在记者采访的过程中,工作人员也展示了职工上报的复退子女证明材料。这些细节足以说明,铁路部门所接收的职工子女仅限于复员退伍军人,而不是所谓的子承父业照单全收。国有大型企业接收复退军人过程中固然会对职工子女有所照顾,但更多的还是在配合复退安置、承担社会义务,近亲繁殖的罪名显然不能成立。

 

至于所谓“做个亲子鉴定就能得到好差事”之说,更是有点过于理想化。如果职工子女不是复退军人,连做亲子鉴定的资格都没有,又谈何得到好差事?“亲子鉴定”并不是针对职工的所有子女,而是限于“二胎及三胎者”。这样的限制条件似乎也不难理解,由于铁路职工队伍庞大且分布在各个地域,城乡地域的差别难免会使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出现偏差,乃至于部门职工生育有二胎甚至更多,从而为浑水摸鱼者提供便利。用人单位放弃详尽调查手段,而青睐于“亲子鉴定”这样取巧的办法,懒政几乎是可以肯定的,但因此而判断“侮辱职工人格”则多少有些牵强。

 

其实,“亲子鉴定”招工过程中真正有悖法理之处就在于这个“亲子鉴定”。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有两种:婚生子女,或期间收养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但与夫妻一方有血缘关系。只要父母认可,谁又能说他们不是人家的子女?用人单位因为血缘关系而确定是否直系亲属与法相悖;根据“亲子鉴定”结果决定职工子女的录用与否于情不通。更何况,当今社会并不提倡过多过滥地使用“亲子鉴定”,特别是在当事人并不自愿参加的条件下。如此置法律规定、民情民俗以及个人隐私于不顾的荒唐规定,遭到职工以及外界群众的反感乃至抵触实属情理之中。

 

综上所述,“亲子鉴定”招工过程中,郑州铁路局桥工段的懒政以及对法律法规和公民隐私的漠视显而易见,除此之外,“近亲繁殖”、“人格侮辱”之类的外界指责不免有点上纲上线。梳理此过程中的罪与非罪,并非是为了替铁路部门开脱,只是希望他们能够更加耐心细致且人性化的做好每一件工作。实际上,面对外界纷至沓来的一片谴责,铁路部门确有必要躬身反省一下昔日的某些做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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