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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妇女权益私房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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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疆
9月26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一审。审议期间,由江苏省政府提请审议版本中“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的内容被删除。(9月27日东方早报)
英国著名作家毛姆在其《人性的枷锁》中曾经说过,“金钱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维持一个人的尊严。”相信绝大多数藏有“私房钱”的男同胞对此深以为然——作为群居动物,一个人不可能隔绝于世,社交场合的铿吝与否又往往关系到男人的尊严。因此,当初“妻子可调查丈夫私房钱”的条款出台之后,与诸多女同胞的欢呼雀跃相对应的是,男同胞大多满腹怨言、叫苦连天。
一直以来,“私房钱”都是属于个人私密的内容,正因为如此,陡然上升至法律的高度令人猝不及防。据说,立法保障“妻子调查丈夫私房钱”的宗旨是“维护妇女权益”,但“私房钱”显然并不是丈夫们的“专利”,那么,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丈夫们的调查权是否也需要立法予以保障呢?不分具体情况赋予监督权之后,是否又会损害到对方的合法权益?很难想象,如果夫妻双方都积极捍卫自己的权利而要求对方事无巨细一律坦白的话,这桩丧失了起码的理解与信任的婚姻还能否得以继续延续?
随着“法律该不该管私房钱”这一讨论的不断深入,其可能产生的诸多负面影响相继被人指出,然而还有一处细节显然被多数人所忽略——法律是否真能管得了私房钱,立法保障“妻子调查丈夫私房钱”最终能否得偿所愿?
按照“依法调查私房钱”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这其中似乎必然包括各家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然而依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银行有为存款人保密的义务。两者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而银行只能是根据上位法来照章办事,那么,失去了银行的支持之后,谁来保障妻子们如愿“调查丈夫私房钱”?赋予妻子监督权,无非是寄希望于家庭内部开诚布公促进和睦,然而赋予了太多本无法实现的权利之后又不免使人浮想联翩。如果丈夫坦诚相待,而监督未果的妻子却总觉意犹未尽的话,结果只能加剧双方的矛盾与猜疑,这究竟是促进了家庭和睦,还是适得其反?当“私房钱”之类细枝末节足以危害到家庭和睦的时候,斥之为“无事生非”似乎也并不显得过分。
令人略感欣慰的是,如此可怖的景象并没有最终发生——短短数月之后,法律终于缩回了那本不该伸出的手。曾有司法人士不无调侃地戏言,西方青睐于“立常法”,而我们却喜欢“常立法”。很不幸,干预“私房钱”的无疾而终再次验证了这种说法。虽然有关部门闻过则喜、及时调整的积极态度值得肯定,但是当再次面对类似问题的时候,饱受此类“花瓶法”困扰的普罗大众还是希望他们能更加审慎对待。
诸葛亮有句治军名言,“罚不可妄加”,同样的道理,“法不可妄立”。诸如“私房钱”之类无法执行的法律条款理应尽早删除,否则只能徒增笑料。法律的手绝非伸得越长越好,给“私房钱”留下一个隐秘的私人空间,天塌不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