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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贪官算不算见义勇为

(2006-11-26 23:17:14)
分类: 赵言赵语
举报贪官算不算见义勇为

 
赵志疆
 
今年4月30日,湖北宜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武汉铁路分局原副局长刘志祥死刑,缓期2年执行。如果不是汪汉林4年坚持不懈的举报,恐怕这个腐败大案难以水落石出。然而案件4月判决已过去半年多,汪汉林仍走在上访的路上,原因是他尚未获得举报奖励。(11月26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为了举报贪官,经济拮据的汪汉林花费了3万多元,早已是负债累累,不仅如此,他和家人的安危也屡屡遭到来自被举报者的威胁。诚如汪汉林自己所说,“面对的风险和举报的代价,是难以用金钱衡量的,而举报奖励,其象征意义远远大于奖励数额本身。”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安慰奖”,汪汉林也迟迟没有得到。
 
按照最高检察院对奖励举报人的相关规定,奖励举报的有功人员,应当在判决生效后进行。这是汪汉林此次上访的依据所在,而即使他最终得到奖励,参照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以往的最高奖金额度,也不过只有区区8000元。虽然赢得了官司,但却输掉了生活;汪汉林所体现出来的那种乐观向上的精神越强烈,笼罩在他身上的那层悲剧色彩就越浓厚。
 
就在为汪汉林的遭遇唏嘘不止的同时,看到了一条颇为令人振奋的新闻——湖南长沙重奖36名见义勇为市民。事实上,因举报贪官而陷入困境以及因见义勇为而得到重奖,这些都早已不是什么新闻。然而,同时呈现在眼前的这两起事件,还是令我忍不住想起这样一个问题——举报贪官到底算不算见义勇为?
 
我国法律上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抢险救灾的行为。很明显,“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是属于见义勇为的,举报贪官不正是为了“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吗?而他们举报的目的也正是为了要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见义勇为应该予以重奖日益成为一种共识,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重奖见义勇为往往局限于那些直接与犯罪分子作斗争,而并未涵盖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为侦破犯罪案件提供线索。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很多时候,举报贪官所承担的风险丝毫不亚于直面歹徒的利刃,因为贪官总是掌握着更为丰富的社会资源;而扳倒贪官终究需要一个过程,在此期间,举报者所要付出的时间成本以及金钱成本无疑要远远大于面对面的斗争。汪汉林的经历无疑印证了这一切。重奖见义勇为是为了鼓励公众与违法犯罪作斗争,同样的道理,只有充分保障举报者的利益,才能够扫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正因为如此,我觉得重奖见义勇为理应包含对举报贪官者的奖励。
 
汪汉林目前的困境只是很多举报者的一个缩影,由于对举报人的奖励缺乏明确规定,使得关于他们的奖励成了“雾里看花”。除了寄希望于尽快出台《举报法》之外,当前最主要的应该是将举报贪官纳入见义勇为一同进行奖励。只要举报者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且为破获职务犯罪案件作出了突出的贡献,那么他们的行为就应当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并享受到见义勇为者所拥有的一切荣誉和奖励。而当判决生效后,人民检察院依然可以按照自己的规定对他们另行奖励。如果这两种奖励机制都能及时给举报者提供关怀,就可以为他们的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从而激发并鼓舞他们的斗志。
 
从这种角度来看,汪汉林的困境并非源于奖励机制的缺失——重奖见义勇为早已蔚然成风,问题的关键在于,汪汉林这样的“贪官杀手”何时才能真正拥有见义勇为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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