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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富士事件看与国际接轨

(2006-04-25 11:50:40)
  事件回放:济南市民马先生花3700多元买了一款富士数码相机,不过,由于在该相机128页用户手册的最后一页,印着这样几段话:“在任何情况下,对由于使用本产品或无法使用本产品所引起的一般的、特殊的、直接的、间接的、继发的、伴随的或其他损害(包括利润损失或挽救措施产生的损失),富士即使事先知道这种损害的可能性,也不负任何责任”;“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 所以,马先生一直不敢使用这款相机。而针对这件事,媒体上也爆发了关于产品适用法律范围的讨论。

  问题的普遍性

  不过,通过调查,笔者发现这种现象并不只存在于富士相机上,可以说,几乎所有的数码相机品牌都存在相同的问题。比如说尼康Nikon5600的rcSoft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就写明:本软件或本安装包及设备中包含的所有软件均受美国版权法、相关国际条款以及其他适用法规的保护。而对于本软件的质量与性能,则由您风险自担。奥林巴斯Olym-pusU800也表明:许可方不对用户或第三方因软件交付、使用或操作或与之相关原因而遭受或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调查事实,我们可以了解到这种现象已经存在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并且已经成为了数码相机业内的潜规则。如果不是这次马先生仔细的阅读了用户手册,并且将这个问题郑重的提出来,也许没什么人会注意到这些细节问题。而作为富士,只能看成是引发这次矛盾的导火索,至于承担这个问题的对象则应该是整个数码相机行业。

  消费者权益是否被损害了?

  不过,我们还是可以探讨一下在行业潜规则没有改变或者已经买了相机的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就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了。
  不可否认,中国的法律由于充分考虑了本国的实际情况,所以应该是最符合本国国情的,一旦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发生了问题,以中国的法律为依据所作出的判决应该是最贴切的。但这并不表示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律就有问题、就不公平。要知道,每个国家的法律在制订过程中都是百般衡量,综合了各方面的因素与意见才出台,从消费者的角度看,无论哪国的法律都是可以保证消费者权益不被侵害的。以富士相机的所在地日本来看,他们的经济水平显然是高于中国的,如果适用日本法律来解决产品纠纷的话,大部分情况下,得到的赔偿应该是高于中国法律规定的,这对消费者而言,并没有实际的损害,反而有益。虽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但也确实是有法可依,而并不是象大多数人想的那样,一旦适用别国的法律,自己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了。如果真是外国人在另外国家都得不到法律保障的话,那世界大战早就打起来了。

  行业潜规则与国际通用条款

  富士表示:“富士F11数码相机附带软件的用户许可协议是富士胶片株式会社全球通用的软件许可协议,其中所含的‘有限责任’在内的诸多条款均为国际上在软件许可协议中普遍使用的一般条款。”

  大家注意,从富士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到,马先生所关注的“在任何情况下,对由于使用本产品或无法使用本产品所引起的一般的、特殊的、直接的、间接的、继发的、伴随的或其他损害(包括利润损失或挽救措施产生的损失),富士即使事先知道这种损害的可能性,也不负任何责任”;“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指的是数码相机附带软件而不是数码相机本身,一般情况下,数码相机附带软件都是为了方便用户使用而带的应用软件或者驱动程序,除驱动程序是必须的之外,一般的辅助性应用软件如果用户不想接受其中的条款,大可以不安装使用,而自己去下载同类型的软件,这样也可以避免这些被产品条例制约。另外,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必须适用中国法律的合同中也并不包括软件许可协议,那么“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也无可厚非。

  其次,这些被马先生质疑的条款是国际通用条款,也就是说在所有国家这些条款都是一样的,不存在厚此薄彼的现象。至于这些国际通用条款是否与所在国家的法律相孛,或者是否需要个别对待,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涉外交易未必受制国内法律

  涉外交易就必须要受制国内法律吗?一些有着国际商务纠纷处理经验的法律界人士却对此持不同看法。北京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民表示:“适用中国法律并不就是完全按照中国某一部具体的法律,如《合同法》等来解决纠纷,而是可能根据中国法律中所指的某一原则来处理问题,比如中国的《民法通则》会要求按照知识产权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来解决纠纷,而这个知识产权所在地很可能就是美国或是日本等地。”

  一位在日本从事过法律工作的中国法律界人士表示:“现在不少数码相机、电脑的硬件都是在中国生产的,其生产商作为中国法人就必须服从中国的三包等政策,但是在这些硬件里装了很多软件却不是中国法人所有,其所有者在境外,如果这些境外法人选择他们各自所在国的法律来管辖其行为,我想是合法的。” (以上两段摘自《广州日报》陈海玲的相关文章)

  是否需要与国际接轨

  据相关媒体的消息,济南某商场已经把富士数码相机全部撤下柜台,有关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已介入调查。但从以上的分析我们看出,本次事件完全是由于行业潜规则、国际通用条款与国内消费者认知之间的存在差距而产生的。个人觉得在采取这些行动之前应该对整个行业有一个起码的了解,轻率的举动对中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并没有好处。中国无论是加入WTO,还是申办奥运会,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扩大中国在世界范围内影响,增加中国和中国的产品在世界上的地位。而要达到这些目的不仅要靠WTO、靠奥运会,还要去主动的与国际接轨,去主动的了解国际上的动态,包括各种产品的潜规则与国际通用条款。了解完,吃透了,如果觉得这些条款与自己的法律相悖,可以采取措施进行弥补,或者通过交涉改变不合理规则,或者设立补充条款,而不是生硬的进行行政干涉。

  通过这次富士事件,笔者觉得我们的厂商与行政单位应该加强与国际市场的沟通,多了解国际上的动态与通用条款,只有这样,中国才能尽可能的在进军国际市场的道路上减少弯路,获得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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