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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我们国人最易缺失的公德观

(2007-07-02 08: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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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德

公德

道德自律

分类: 策论时评

我在戈壁滩上听说,在大沙漠里,一些好心过客,吃完西瓜,常顺手把瓜皮倒扣在某沙丘或风化石后的阴凉处,以尽量保住水分,认为或许可以救活一些迷途者。世上有三种人:一种人是宁愿自己麻烦,甚至牺牲自己,也要做好事帮助他人;另一种人是并不想刻意做好事,但若自己并不损失什么,可以顺便帮人一把;还有一种人连顺便的好事都不愿做,甚至还以恶为乐。就说这上述的“瓜皮”,人们当然不会把整个西瓜留在沙漠里,等着解救迷途者,但若明知道将瓜皮扣在阴凉处,可能可以救人,却懒得去做,甚至还故意将之翻开在太阳下曝晒为乐,这恐怕太缺德了吧!

 

在上述三种人中,你应该属于哪一种呢?以笔者见,第一种人属于理想型,做这种人,本应提倡的,但现实中,这样的人却并不能完全被认同,甚至会被人说成是傻子、缺心眼。为者为了,本是他本质所决定的很正常的行为反应,但当他被另一些人视为傻子或缺心眼的时候,他的内里就可能会突然由平静而至失衡,即所谓好心没有好报。其实,好心者,在帮助别人时,并没有欲图报,心态也没有什么不平衡,但周围的反应却可以让一个好心人失衡,并悲哀,这或许才是整个社会真正的悲哀。对于一般人来说,至少可以成为上述第二种人,而不要成为第三种人。

 

这就多少牵扯一点所谓公德与私德的问题。这两种“德”如何区分?

 

1902年,梁启超在《论公德》一文中指出:“我国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公德者何?人群之所以为群,国家之所以为国,赖此德焉以成立者也。人也者,善群之动物也(此西儒亚里士多德之言)。人而不群,禽兽奚择。而非徒空言高论曰群之,而遂能有功者也;必有一物焉贯注而联络之,然后群之实乃举,若此者谓之公德。……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二者皆人生所不可缺之具也。无私德则不能立,合无量数卑污虚伪残忍愚懦之人,无以为国也;无公德则不能团,虽有无量数束身自好、廉谨良愿之人,仍无以为国也。吾中国道德之发达,不可谓不早,虽然,偏于私德,而公德殆阙如。试观《论语》、《孟子》诸书,吾国民之木铎,而道德所从出者也。其中所教,私德居十之九,而公德不及其一焉。”

 

梁大师的定义虽不十分精确,但却当相精辟,尤其是那句“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

 

道德可分为私德和公德。私德强调洁身自好,最多涉及与另一些具体当事人或某些特定任务的双边或多边关系,而与社会整体成员不构成什么直接关系,如婚外恋问题等。在孔子看来,德是个人的立身之本,主要表现为自身的道德修养,故应该“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在某种程度上,私德一般表现为“内抑型”,即对自身的约束和控制,也表现为某种“偏爱”,也就是对包括自己在内的某些特定群体的责任和义务,如自爱、友爱、亲情爱等。

 

根据一般定义,所谓公德就是社会成员为了共存、合作以及相互关系和利益的保障而遵守的某种伦理行为规范或生活准则。在一定意义上,公德表现为“外放型”,即从自己的价值取向出发而对社会有所积极的奉献;公德也表现为某种“博爱”,不仅对熟知或有特定关系的人,而且对所有陌生人以及社会整体的所有成员,具有某种责任和义务。违反公德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破坏社会风气,使公共生活秩序引起纷扰,造成除本人之外其他社会成员在法律管辖之外物质或精神利益的损失,诸如:随处吐痰、随处吸烟、随处喧哗、随处讲脏话、随处乱倒脏水垃圾;乱拿或糟蹋公物,浪费公用物品等等。

 

从现代精神意义说,公德应该建立在强烈的人文精神之上,表现了全民的人文素养,也就是说,每一个个人都尊重他人的尊严、价值和权益,从而保持正常、健康、稳定和良性互动的人文生态环境。在公共生活秩序中,公德不仅调节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和利益,还要调节个人与团体、个人与企业、个人与行业、个人与社区、个人与国家、个人与国际社会以及个人与全部自然环境的整合关系。公德可以表现在很多方面,如敬业、良好的职业操守、对弱者的同情等。

 

人们总把人文知识与人文精神混为一谈,其实二者之间虽有部分互相包含,但绝非完全重合。换言之,人文知识与人文精神有一定正比关系,但并非是绝对的。什么是人文精神?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很难一致。在笔者看来,人文精神应该有四个方面:一是强调人的尊严、人的价值、人的自由、人的平等和人的权利;二是同情人类的各种苦难和不公正的遭遇;三是爱护人类所创造的所有有价值的文明和精神财富;四是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什么是人文知识?对这个问题也很难一致,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界定。狭义界定是关于人文学科(Humanities)的知识,如哲学、文学、历史学、宗教学及音乐艺术等;广义界定则是既包括人文学科,又包括社会学科(Social Sciences)的知识,如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教育学等。一个人通晓各种人文知识,如文学、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教育学、宗教学等,但对人的尊严、人的价值可能没有丝毫尊重,对人类的苦难、人类的不平等现象也没有丝毫同情;一些人甚至比不具备这种知识的人们更自私和冷酷;更有甚者,还有一些人甚至以压迫他人为快,嗜杀成性。相反,一个不一定受过良好教育、没有很多人文知识的人,却可能具备上述一类对人类的尊重和同情。笔者认为,一个真正具有人文精神的人,就一定具有公德心。

 

笔者不同意国内有些学者的说法,即认为“公德则靠法律化的制度,靠责任与制裁。由于公德具有可加以普遍化的特性,所以公德的制度化、法律化既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在公共场合禁止吸烟的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便是公德制度化的典范。公德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较之公德的自律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公德仍属于道德的范畴,与法律不同,它表现为劝说性的,即建议或引导人们应该或不应该或不应该做什么;而法律则表现为强制性,即若违反必受惩罚。的确,有相当的法律是建筑在某种传统道德,甚至宗教道德的基础之上的,如杀人偿命等;但也有很多的法律与道德没有直接关系,如某城市规定院墙的高低和广告牌的尺寸等。当公德形成“制度化”时,它就转化为某种法律条文或行政命令,而脱离了道德的范畴。

 

法律是一条“蛇”,一条冷血而无情的“毒蛇”。它无时无刻不在窥视着你,伺机对你咬上一口。这是古希腊大哲亚里士多德的著名警言。真正的法律应该是对任何人都不带任何感情的,否则在它的面前就不可能人人平等。17世纪的英国思想家霍布斯说过,人性本恶,人与人的关系就像狼与狼之间的争斗,不是我吃掉你,就是你吃掉我。但无论谁眼下多么强大,总会被另一个更强大的所吃掉,最终没有谁能够真正幸存。因此,为了避免玉石俱焚的结局,就应该有国家和法律。你侵害了其他成员的利益,你就得付出相应的代价,即法律的惩罚。与法律不同,道德似乎加上了人的情感,作为道德之一的公德更是如此,它的核心处充斥着同情、助人、利他的张力。

 

在现代西方社会里,公德的培养是一种整体人文环境的结果,如家庭的熏陶、学校的教育以及社会文化背景的支撑等。有人认为公德的程度与教育的程度成正比,对此笔者只同意其一,不同意其二。过去有一个很狭义的界定,即知识分子就是文人、读书人、受过教育的人。其实不然,这些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根本配不上这个称号。在英文中,“Intellectuals(知识分子)”这个词所含的主要意思是指那些具有丰富知识、同时又具有很强的思想性的个人。另一个英文字词“Intelligentsia”有两个含义:一是作为群体的知识分子,二是专指19世纪末俄国的知识分子。19世纪末,受到现代教育和西方影响的俄国知识分子,有很强的社会意识和政治使命感,他们对自己祖国的愚昧落后痛心疾首,于是在社会文化的各个领域,如科技界、教育界、法律界、医学界等建立了自己的核心和交流渠道,从而为后来的俄国革命运动奠定了思想和领导基础。俄国的文学泰斗们,如陀思妥耶夫斯基、屠格涅夫等,都在作品中生动地描绘了这个阶层某些代表人物的心路历程和行为特征。

 

多年来,很多学者对什么是知识分子这个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比较一致的意见认为,知识分子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比较广博的知识,尤其是跨学科和跨文化的综合知识,而非是仅仅知道自己某一单纯领域专业的机器;二是独立思考的能力,拥有较强的理性思维,尤其是追求真理、具备批判和不盲从的精神;三是社会责任感,尤其是具有正义感,是非分明,同情人类的苦难,反对一切不合理的制度和现象。做到这三点,说难也难,说不难也不难。在这个世界上,按说这样的人应该有不少。但遗憾的是,在华人“知识分子”中,具有公德观的人似乎比预期的要少。多年前,笔者在美国所任教的大学召开了一次有关中国问题的研讨会,邀请了近百名相当知名的学者或文人与会,谁知每天散会时,地上到处都是烟头,还有痰迹,甚至卫生间里都扔满了招待会上的酒杯……。

 

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学者伏尔泰指出:“在孔子儒家的影响下,中国人具有最完备的道德,是超过任何教派的最纯粹的道德。”此话有些过于夸大了,但相当部分还是中肯的。不过,中国的道德观,一是强调私德,二是强调礼仪,但可惜的是往往徒有形式。就拿礼仪来说,国人往往对他人人格的尊重和礼貌极为欠缺。

 

《礼记·中庸》强调“礼仪三百,威仪三千”。在汉语中,“礼”主要有规范、礼节、经典、敬神等意。礼是天地自然之道,也是德,也是治国之法规、律条。《左传·隐公十一年》称:“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礼记·曲礼上》称:“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记·月令》称:“聘名士,礼贤者。”“仪”是法度、规矩、典范、准则,也是治国和做人的尺度。《国语·周语下》称:“示民轨仪也。”《史记·秦始皇本纪》称:“普施明法,经纬天下,永为仪则。”《荀子·正论》称:“上者,下之仪也。”《诗经·大雅·文王》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周礼·地官·保氏》称:“乃教之六仪。”礼仪,从总体上讲就是言行举止的道德规范。历史上的周礼,是西周以来政治、伦理、道德的总称。

 

古人有“礼通天地应,仪诚道自明”一说,也就是上明天理、下通地律、中晓人伦,期待在礼仪的修持中得到完善,从而自然礼通道自明。礼仪的修炼,是道德修养的基础,只要完备了礼仪,自然就纯粹了道德,因为礼仪的结晶是天地人合一。行礼的目的是敬,即敬天、敬地、敬他人。要敬,就须心平气和,谦恭待人,这样,才能得到安静。如果能够做到应该做的合于天地人礼仪氛围的规范,那么,就能够处处皆有静,这个静,是由内敬而产生的静,而最终得到的是纯净,只有达到了纯静,才合于礼,合于德,也就合于道了。能达纯净者,道自通,理自明,慧自生。故孔儒正气功着重讲修礼,修礼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抬手一个投足,一言一行都要体现出礼的重要性。能够具有温文而雅、儒风气质,使人相见可亲可敬,可依赖。这就是礼的作用。

 

18世纪西方启蒙思想家如伏尔泰、狄德罗等人,在比较世界各国情况后,将中国社会当成他们希望中的“理想模式”。这是因为当时中国社会的架构,在调整社会各阶层关系,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方面,较之当时西方极其粗疏简陋的社会架构,已达他们难以想象的精密程度,而礼仪,即构架这个社会模式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准则也达到了极其具体、高度完备的程度。经他们的赞叹,中国“礼仪之邦”的“美名”得以传扬,尽管在古代中国,所谓礼仪经常成了阻碍社会发展和约束个性自由的枷锁。

 

但今天却有学者叹:我们今天这个礼仪之邦的礼仪,仅在礼仪小姐那里用于商业用途,使她们经礼仪培训后拿来上班用、找饭吃,下班后再恢复到鄙陋的故态;还仅在某些人那里用于献媚奉承,在上司和洋人面前,他们也能做到“夫子步亦步、趋亦趋”,往往比孔老夫子的标准礼仪动作还要标准,不过,人一走,他们就忘了。

 

我们这个“礼仪之邦”常限于虚构与自封。

 

公德心还表现在对各种不幸受难者、受害者的人格尊重上。按说,中国是个仁义之邦,也是个礼仪之邦。掂过来倒过去,孔老夫子讲的全部东西就是如何以仁待人、以礼待人。不过,说是一回事,而行得通不通又是另一回事。平日里,不管在城镇,还是在乡村,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听到或感受到孩子们甚至大人们拿残障人士开心、取乐的事儿。打瞎子、骂聋子、耍瘸子、逗傻子简直就像是一种快乐的儿戏。不少人欺软怕硬,见了蔫儿的压不住火,见了狠的却火上不来。《南方都市报》曾报道过这样一个悲惨的事件:在深圳的一个工厂宿舍里,一位年轻漂亮的打工妹,在12个同宿舍女工的注视下,遭一个凶手强奸不遂而被活活掐死在地上,在长达两个小时的搏斗与被施暴中,没有一个女工够胆去为可怜的女孩儿做出哪怕是一个声音的呐喊和呼救!

 

国内在新世纪第一年发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道德振兴运动。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加强社会公德建设、推动社会整体文明程度的提高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着力点,把社会公德纳入我国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并作为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突出出来。然而效果如何,还是得从微观处和人心内里处观察。

 

尽管公德观与一切道德观一样,在历史的发展中或多或少与宗教有某种联系,但今天世俗的道德与从前宗教道德的不同在于:(1)它是非权威制定的(unauthorized),并非由神灵或伟人制定;(2)它是非强制执行的(unenforced),并非靠惩罚来约束;(3)它是可挑战的(challengeable),对之可加以批评;(4)它是可改变的(changeable),随着社会进步程度而不断更换形态。

 

根据康德的观点,道德的抉择可分为自律与他律两种,前者是出自一个人最内里的良心呼唤,表现为无条件的,即便没有外界的惩罚和利益得失,也会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后者则相反,仅因为害怕受惩罚或某种利益得失而做什么或不做什么。

  

某日夜晚,美国纽约市停电,原本繁闹的大街突然漆黑一片。不少人乘机抢劫、偷窃、强奸等,使犯罪率比平时一下子上升了好几倍。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的大部分人平时相当安分守己,在正常情况下,也就是在灯光如初的情况下,并不会犯法作乱。1992年,洛杉矶因种族主义纠纷发生了暴乱,到处充满火光血色,大批民众卷入其间,不少人趁火打劫,将百货公司以及商店里的各种商品洗劫一空。他们中的很多人平时也都是良民,并无犯罪记录。笔者曾深入动乱地区,亲眼目睹了当时的情景,并拍摄了录像和照片。

 

克雷斯蒂小说中那个著名大侦探博洛就说过:人人都是潜在的杀人犯。另一位真正的法学大师稍微温和一点,但也指出:人人都是潜在的犯法或违法者。一位看起来挺斯文的小青年说:在缺钱用的时候,真想去抢银行,但一想到可能会被逮捕坐一辈子大牢,又觉得不合算,也就打消了念头。有人问他,倘若万无一失,打保票一定成功,而不会被人发现,你干不干。他毫不犹豫地回答:那当然干啦!上述都是一些跟“坏事”有关的情况,但还有一种情况与这表现形式不同,即与“好事”有关,但实质却似乎没有什么区别。

 

1960年代,中国大陆的学雷锋运动对净化社会风气起了相当的作用,但对青少年而言,这样的运动似乎更流于形式,只是盲目模仿,并不能从根本上培养他们道德上真正的自律意识。举几个例子,“文革”前某日,一栋房子突然失火,一名满身是血的小女孩儿边尖叫边跑了出来,并告诉来救火的人们说,有坏人放火,她与之英勇搏斗,身上被扎了几刀。当时人们都称道不已。警方经过仔细地查证,这才发现纵火行凶,竟都是这名小女孩儿自编自导自演的。后来,这名小女孩儿说了实话,原来她做梦都想当英雄,可是总找不到机会,于是就创作了这场闹剧。“文革”后期,中国四川有这样一个离奇的案子:大街旁一个公共汽车站上挤满了等车的乘客,突然一个冒着烟的东西掉进了人群,在水泥地上滴溜溜地乱转。说时迟,那时快,一个军人身影一边飞跑,一边高叫:“危险,手榴弹!”说着,他敏捷地抓起那个冒烟的东西就往人群外冲,并急速将那家伙向没人的地方扔去,但刚出手,在火光一闪和随即的爆炸声中,他倒在了血泊中。人们将这位舍己救人的英雄送到了医院。经过抢救,人是救活了,但从此成了没有知觉的植物人。当时,警方很奇怪,哪里飞来的手榴弹?查来查去,还是查到了这位英雄的身上。结果才发现,此君是某部队的弹药管理员,而其所掌管的手榴弹就丢失一枚,其型号与爆炸的那一枚完全一致。再经过全面调查,终于得出结论,这位老兄为了当英雄模范人物,而自编自导自演了这场惊心动魄的英勇无畏的场面。在当年学雷锋做好事的运动中,就流传着这样一个笑话:一个小男孩儿天天在井边转悠,有人问,你这是在干什么?他回答说:在等有人掉下去,我好救他!

 

很多时候,人们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一考虑会不会因此失掉什么利益或招来什么麻烦;二企盼得到什么外在的名利或什么特定的报偿。人们做好事或不做坏事,其动机并非来自内里最高的道德诉求,而是来自外在的压力或利益。伦理学上所讲的“自律”与“他律的不同由此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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