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我的财产我做主

(2008-03-09 17:18:26)
标签:

杂谈

分类: 世事评说
  开发商个人并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开发商将自已与政府意志紧紧地捆绑在一起,于是开发商的所有行为都体现了政府意志、成为了不可抗拒的政府行为,于是电断了、水停了、推土机开来了、野蛮拆迁开始了。在每一个被报道出来并引发舆论关注的野蛮拆迁案例中,几乎都张扬着政府意志的阴影,以及那一句令所有人颤栗的话: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
 
  开发商从来就不是拆迁主体,充其量能算是政府意志的承办者、执行者罢了,自然,公众更不是拆迁主体,自始至终,拆迁主体就是政府,为此还创造性地发明出一个词叫:经营城市。所以说,全国人大代表、物权法起草人之一、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透露的,正在广泛征求专家学者、被拆迁人等各方意见的《城市拆迁条例(草稿)》中拟定的“要以政府为拆迁主体来进行制度设计”,其实是对既往拆迁模式的进一步强化,而不能看作“最重要的一个理念上的变化”。(《京华时报》)
 
  而且,在开发商冲锋在前,作为政府意志承办者、执行者成为表面上的拆迁主导者时,至少在表面上,被拆迁者还能抱有与之讲道理、与之相抗衡的希望,还可以寻求政府帮助,一厢情愿视政府为中立的监管、仲裁者,还维持着极其勉强的三方博弈格局,如果直接让政府主导拆迁、直接落实自己的意志,则监管者、仲裁者没有了,只剩下服从、无条件服从,顶多还伴随着声声哀号,反对、讲道理、做出实际的抗衡行为,这一切都变得毫无意义,在强大的国家权力面前,每个人都只是一粒沙子。
 
  只有寄望于政府的主导百分之百公正,但政府本来是既得利益者之一,如何拆迁、如何给予补偿,直接关系到政府利益,且如何具体操作几乎又完全取决于政府单方面的意志,寄望政府更多地考虑被拆迁者的利益并不惜因此大幅度损害自身利益,这寄望大致如飘浮在云端里的、一只断了线的风筝。
 
  纵然是政府有心实现百分之百的公正,实际上,也依然会有心无力,因为现实利益的纠葛千头万绪,根本不是政府单方面能逐一审核,并能划定出统一的、公正的量化标准的。
 
  能够将这千头万绪的现实利益纠葛整理清楚的只有千千万万个被拆迁者自己,我的财产就应该由我做主,这样才能够实现拆迁过程的公平、公正,大一点说,就是在维护我们每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这一思想,己经体现在《物权法》中了。
 
  我的财产我做主,城市发展并不会因此遭受到多大程度的阻挠。诚然能列举出一些很极端的例子证明在国外很多地方,为了维护个人“我的财产我做主”的权利导致有多少重要工程不能开工的极端例子,但纵然在国外,这些不也是很极端的例子吗?就是在这种对于个人合法权益的极端维护的过程中,国外城市一样发展到了远远比我们高的水平上。因为人总是向往着更加美好的生活,放弃对更加美好的生活的追求而宁愿枯守凝固的过去的人极少极少,对于他们的固执、对于他们合法权益的尊重诚然多少令城市发展的速度受影响,但比起为了单纯追求城市发展速度而不惜惘顾个人合法权益、不惜推广野蛮拆迁来,代价不知道小过多少倍,因为后者直接橇翻了社会稳定的基石。
 
  这样做是不会提高社会发展成本的,社会为发展所支付的成本,并非取决于投资而取决于市场价值。是市场价值决定了开发商能够支付的拆迁成本限度与被拆迁者的要价欲望,无论拆迁成本多低,开发商还是会依据市场价值销售自己的发展成果,反之,拆迁者的要价欲望过高,远远超过其市场价值,超出了开发商的承受能力,开发商就会选择退出,双方平等博弈、利益共享,共享合理的利润,谁也不能依靠强权通过掠夺对方成就自己的暴利,谁也不可能单方面提高整个社会的发展成本。
 
  政府确实能为了公益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实施强制拆迁,但必须首先建立起一套严密的程序用以确定什么是公益,程序的主要监控对象就是政府。《物权法》在此方面存在严重瑕疵,即只规定了公益优先原则而没有规定确定公益的程序,这样就又变成了政府自说自话,政府想说是公益就是公益、政府说不是就不是,为政府合法逾权牟利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打个不恰当的比方,提议瓜分张茵等几个富裕委员的财产算不算公益呢,好像只损害了少数几个委员而令多数人受益了啊?这当然是一个虚假的命题,那样做的话,整个社会就陷入了从林状态,今天能分张茵委员的家产,明天就一定会分光我们所有人的家产,然而在缺乏监控程序的前提下,当选择权永远掌握在特定机构或人员手中,类似提议却一定能冠冕堂皇地提出、获得通过,并被落实。
 
  即便是为了公益需要,也必须给予被拆迁者足够丰厚而不是大致相等的补偿。无论确定公益的程序公正与否,被拆迁者都蒙受了损失,除具体的财产损失之外,更主要的是抽象权益的损失,为此,社会必须予以补偿。公益,本来也是可以量化的,如果所谓公益,在量化之后的价值还不足以相对丰厚地补偿少数一些被强行拆迁者,它就是虚假的公益。
 
  以往在拆迁过程中出现这么多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没有确定、并切实维护我的财产我做主的原则,是这一原则的确定、并能切实维护与否决定了既存问题的能够解决与否。政府要退回到中立的监管、仲裁者的地位上,不要打造万能政府,不要将自己与具体的巨大现实利益绑在一起,那样会失去公正、失去公信。开发商的野蛮程度恰好与政府归位的程度成反比,当开发商的行为不体现、不代表政府行为了,野蛮拆迁行为就不太可能发生,因为那样做相当于直接挑战政府权威、是要承担巨大责任的。
 
  我的财产我做主,只有这样,合法财产才会真正受到尊重、不容任何力量侵犯,这一维系社会稳定的基石才得以坚固。事已至此,还要坚持学红太阳那一招,希望借着说一句要“亲自挂帅”来鼓舞人心就没有什么意思了,彭大将军早就明明白白回答过:“过去还不是你挂帅”!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